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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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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2.
康德认为在任何情境中都不能说谎,即使在"撒谎救人"的情境中也应说真话。这一"谎言禁令"备受批评,被认为难以与生活实践和道德直觉相容。从康德提出"谎言禁令"的原初语境出发,只能推出"撒谎借钱"不能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若能正确理解定言命令的形式主义及其普遍化与可逆性标准,则"谎言禁令"不会被"简化"地陈述与理解,"撒谎救人"的准则也能够通过普遍化与可逆性测试,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类似"撒谎救人"的情境中,不说真话也不会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法则产生矛盾。  相似文献   

3.
许可法则是康德后期伦理学著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及普遍的法则如何运用到现实的问题。在1793年《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把许可法则规定为禁令的例外,是实现法权状态的必然手段,这一规定是理解康德其他著作中这一概念用法的基础。同时,《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学说中的许可法则是实践理性对仅仅许可行动的立法,起到扩展自由概念的作用,也对应相应的禁令。此外,康德在德性学说里也讨论过许可法则的概念。由于德性学说是对准则的立法,"决疑论"承担起许可法则的作用,因而学界对许可法则的研究有必要扩展到德性学说。  相似文献   

4.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康德对许可性法则的运用关乎他如何理解一种"临时授权"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亦即该行为如何不与普遍的理性法权相悖。本文以《道德形而上学》和《论永久和平》为核心文本,力图证明许可性法则的这种授权在运用方式上都不可能是理性法权的一种例外状况,即并不与法权的理念相悖。在私人法权领域,它被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在公共法权领域,它被表现为是一种对改革计划的推延可能。同时,许可性法则在两个领域中的目的指向是一致的: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过渡。  相似文献   

6.
论坛荟萃     
谢遐龄:康德的主体学说 在康德哲学中,主体一词是在其实践哲学中来进行规定的。而实践一词的含义,在康德那里是指针对道德法则的身体力行,并非创造物质财富的行动。在这里,主体实质是人格,即抽象的人。 人格之所以为道德主体,有两层意思。第一,人格是人的肉体行为之决定原因,故为主休,第二,人格是自由的,人之行为必然是合乎道德律的,人人“从心所欲不逾矩”才算是达到自由王国。 康德在讲实践哲学时引出道德主体概念,而后又发现其法权哲学意义。法权主体意义上的“我”,在事实上来自法权关系意义上的“我的”。作为法权主体占有的对象是商品(或物)之价值体,即物之“社会存在体”。法权主体来源于法权关系,因而,“我的”或“有权”实质上出于其它法权主体之承认。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9.
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是实践哲学领域的一个核心课题,康德对于这个问题作过积极思考和重要贡献。本文主张,在康德哲学中,必须从"自由"这个最高原则来理解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但法权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和自由问题。而在法权作为道德的必要条件的论证方面,本文认为历史主义的论证方式要比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更为可靠。  相似文献   

10.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11.
相对于常见的灵魂的斗争模式而言,柏拉图与康德提出了灵魂的构成模式.构成模式可以解释行动缘何不同于事件.行动是源自于作为整个人格的构成,而不是源自于在个人内部起作用的某种力量,后者正是斗争模式所蕴含的观点.这种构成观反过来又蕴含了好行动的要素,即行动是以把人统一成合构成体系的方式得到审思和选择的.也就是说,审思行动把我们构造成一个统一的行为者.柏拉图式正义与康德的绝对命令就是这种自我构成原则,由此也是行动的规范标准.  相似文献   

12.
邵珊 《天风》2016,(4):29-30
正抛开有无宗教信仰,"人不能说谎"、"说谎是恶"等观念已是人们普遍的道德共识。因此,人们经常教导孩子"不许撒谎"。但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又经常会遇到不得不说谎的情况。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有一些人为了保护犹太人,将犹太人藏在自己家中的隐蔽处。当遇到德国军人前来质问家中是否有犹太人时,他们应该如何作答?是因为不能说谎而如实告知犹太人藏身之处呢,还是为了拯救生命而选择说谎?  相似文献   

13.
康德的德性幸福论存在“德福不一”的困境,而作为至善的世界,应是德福一致.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试图通过“三公设”之设定来调和这对矛盾,但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在晚出九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法权”思想,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使得幸福从彼岸回到此岸.  相似文献   

14.
沙光  天米 《天风》2011,(3):47-48
原文学:"谎言"一词的希伯来语原义为"说谎、不真实、虚假",相关译词为"谎诈、虚假、谎、假、谎话、虚谎、谎言的、哄人的",字源于"撒谎、欺骗"一希伯来语单词;而"谎言"希腊语原义为"撒谎、说假话、诈骗",  相似文献   

15.
本文分疏了牟宗三"良知坎陷"说中的康德与黑格尔哲学资源,剖析其两层存有论的内在矛盾及其缺失。牟氏在证成现代民族国家时,预设了康德式两层存有论的义理架构,在论证方式上则引入黑格尔式的辩证法。牟宗三证成道德的形上学,建立两层存有论,但他认为现象只具有认知的意义,人的德行与法权并不在其中,使二者暗而不彰。顺着康德的理路,牟宗三哲学中法权与德行两个方面的缺失都可以得到补足。  相似文献   

16.
有位心理学家曾说过:说谎是人的本能。说谎 在现实生活中是相当普遍的,它并不是像人们所说 的那样可怕,但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 在我们的传统的正统教育中,我们强调要培养 学生诚实守信的品格。的确诚实守信是一种良好的 品质。但我们不能强求学生不分场合一律要求诚实 守信,我们应该对诚实守信与不说谎进行具体问题 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7.
将具有自由意志的"图林机"看作康德式"理性存在"的一种理想模型,可以提供道德哲学讨论的替代性方法论基础。但是,这里首先会遇到一个佯谬:通过图林测试的图林机要以"说谎"来证明自己是"理性存在",从而违背了(道德的)理性法则。这就是所谓的"康德-图林佯谬"。我们的论证将表明,图林机不会说谎,从而康德-图林佯谬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18.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康德在<论永久和平--一部哲学规划>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公式即公开性公式,一直以来,在这一公式的翻译中,不论是中译还是英译都存有较大偏差,国内著名学者何兆武先生的译文也不例外.何先生在这一公式的翻译中存在着几处严重的误译,这几处又恰恰是理解康德这一公式的关键所在,而准确的译文建立在准确理解的基础之上,因此,对这一公式中容易误译的行动的准则、公开和不相容这三个关键概念的阐释将有助14于我们对这一公式的翻译,从而更加深入对康德这一公式本身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康德和黑格尔都地肯定了人格与自然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康德明确地把保护动植物当作道德人格应尽的德性义务,黑格尔则认为现实的法权人格必须将外部自然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确认了法权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的定在即实现。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明确批评了法权人格那种片面地对待自然的实践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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