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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康德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和自然科学具有同等地位的道德科学。纯粹实践哲学的使命即是将这门科学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基础之上,使之成为可能。道德法则是理性不受感性所决定的因果性,即自由的因果性,它和自然因果性一样都源自于人的理性自发性。义务行为指向目的,但后者不是行为的内在要素,因而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更不是道德科学的基础。完整的义务行为内在地包含着诸多经验性内容,但后者也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而只是行为在认识论上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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