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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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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2.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3.
康德的伦理学以义务论为其典型特征,而他对仁爱义务的阐述具有终极的意义。他曾经把"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确定为仁爱义务,后来把仁爱义务确定为德性义务,包括形式性的善意义务,即按照"人是目的"的命令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质料性的行善义务,即具体地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论证了行善义务的客观约束力根据,从而从最终意义上论证了所有义务(包括法权义务和促进自己的完善等义务)对我们的普遍强制性。  相似文献   

4.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第一章中列出了三条道德理性知识的原理:(1)你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符合义务;(2)出于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只在于它的准则的普遍性形式,而不在于任何质料;(3)义务就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这三条原理正是要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从而为向下一章即道德形而上学的提升打下一个基础。这三条原理其实已经暗示着道德形而上学的至上原理即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了,这就是在义务概念中所包含的主观准则、客观法则和由敬重而实现出来的主客统一的必然性三个环节,它们后来扩展为定言命令的三个变形的公式。当然,这三个环节的真正意义单凭形式逻辑的分析和停留于词句的表层上是看不出来的,只有深入到康德思想的深处才有可能真切地把握到。  相似文献   

5.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体系作了完整划分,但该体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即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中包含着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格雷戈尔、邓晓芒、舒远招等学者已意识到此矛盾并试图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的义务”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首先是指法则对自由抉意的外在强制且抉意不存在自由回旋余地,其次是指不完全的德性义务中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因此,当康德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视为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时,它可以按照第二种含义被归属于德性义务.  相似文献   

6.
康德道德哲学的原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早年他把道德情感看作道德 的最高原则;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则从自律中证实意志自由,却陷入自我循环;在 《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理性的事实”,主张从道德法则中引申出自 由;在其最后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认为意志与自由无关,而只有任性才有自由 。任性直接与行为有关;准则也来自任性,从而从任性的外在行为自由能够并存的条件中开 出《法权的形而上学》,从道德法则对任性的准则的决定中开出《德性的形而上学》,二者 合在一起,完成了其《道德形而上学》。这是康德关于道德哲学原则的晚年定论。  相似文献   

7.
康德和黑格尔都地肯定了人格与自然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康德明确地把保护动植物当作道德人格应尽的德性义务,黑格尔则认为现实的法权人格必须将外部自然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确认了法权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的定在即实现。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明确批评了法权人格那种片面地对待自然的实践态度。  相似文献   

8.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9.
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是实践哲学领域的一个核心课题,康德对于这个问题作过积极思考和重要贡献。本文主张,在康德哲学中,必须从"自由"这个最高原则来理解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但法权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和自由问题。而在法权作为道德的必要条件的论证方面,本文认为历史主义的论证方式要比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更为可靠。  相似文献   

10.
康德把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概括为"我应该做什么",并采取"伦理的形而上学"方法对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应然性和约束性、义务的绝对命令等"老问题"作出了回答。但这些回答从一开始就受到种种批判并延续至今,这表明康德的回答有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哈特曼力图绕过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而直接返回到本体论,把康德规定为主观的认识关系转向自在的存在关系,从而为应该存在的价值秩序奠定新的基础,以此对伦理学的"老问题"作出新的回答,其价值和意义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11.
许可法则是康德后期伦理学著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及普遍的法则如何运用到现实的问题。在1793年《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把许可法则规定为禁令的例外,是实现法权状态的必然手段,这一规定是理解康德其他著作中这一概念用法的基础。同时,《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学说中的许可法则是实践理性对仅仅许可行动的立法,起到扩展自由概念的作用,也对应相应的禁令。此外,康德在德性学说里也讨论过许可法则的概念。由于德性学说是对准则的立法,"决疑论"承担起许可法则的作用,因而学界对许可法则的研究有必要扩展到德性学说。  相似文献   

12.
康德对许可性法则的运用关乎他如何理解一种"临时授权"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亦即该行为如何不与普遍的理性法权相悖。本文以《道德形而上学》和《论永久和平》为核心文本,力图证明许可性法则的这种授权在运用方式上都不可能是理性法权的一种例外状况,即并不与法权的理念相悖。在私人法权领域,它被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在公共法权领域,它被表现为是一种对改革计划的推延可能。同时,许可性法则在两个领域中的目的指向是一致的: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过渡。  相似文献   

13.
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底线伦理首先是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虽然这里是指一种比较温和的义务论。它主张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依赖于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的好,而是主要依据行为或行为准则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评价和选择不要考虑行为的后果,而是说正当与否之最终根据不在行为后果而在行为或行为准则本身。  相似文献   

14.
道德哲学概念只有在道德概念出现之后才有可能.“道德”是在人的主观自由的精神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绝对的、权威的、直接的伦理习俗的反思而建立起来的不同于传统伦理习俗的“伦理”.这种“伦理”已经不是传统的未经反思的直接的“伦理”,而是取得了主观思维形式的新的“伦理”——“道德”.在本质上,道德的哲学本性在于它的反思建构性,与反思相结合的伦理就是道德.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苏格拉底道德哲学是第一个道德哲学形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也是一种“道德哲学”形态,与前康德道德哲学形态不同,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是先验纯粹的“道德哲学”形态.  相似文献   

15.
在康德看来,德性意味着基于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意味着与人性中无法根除的根本恶做斗争而遵从义务法则时的意志的力量。因此,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当代德性伦理学对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康德所谓的德性只能是自制。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问题;相反,由于人的德性总是体现在一个不断的自制过程中,并通过自制而得到培养,因而康德作为自制的德性概念更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对人道德上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6.
通常认为,康德道德哲学的主要特征是众所周知的。他试图证明他称之为绝对命令的那个一切道德判断的纯形式的第一原则。他宣称给我们提供了这一绝对命令的三种不同的表述;事实上,他至少给出了五种不同的说明。最为人熟悉的两种说明是所谓普遍性原则:“按照同时通过你的意愿可以成为普遍法则的行为准则去行事”以及人性原则:“你的行为要把你自己或任何别的人的人性总是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来对待”。康德道德哲学具有的传统困难,也被认为是众所周知的。不甚清楚,绝对命令的各种说明是否真具有同一含义。如果行为者狂热到普遍要求最放肆的行为,普遍性原则似乎就不产生我们将从直观上称之为道德结论的那种东西。在直观上人性原则是富有吸引力的,但这一  相似文献   

17.
康德关于定言命令能有效推导出一切实际义务的主张在哲学史上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在那些批评者看来,定言命令作为一种普遍性、形式性的原则从逻辑上说是无法有效推导出任何实质性的内容的。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定言命令的公式Ⅰ("普遍公式")和公式Ⅰa("自然法公式")的区别及其意义。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是用公式Ⅰa示范如何推导实际义务的。公式Ⅰa除了提出"普遍化"的形式性标准外,还由于涉及一种自然目的论,而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质性标准,即一个人对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先天地负有义务。这一实质性标准保证了定言命令在推导实际义务方面的有效性,同时也赋予了康德道德哲学一种非常强烈的自然法特征。  相似文献   

18.
作为情感的爱与作为义务的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传有 《哲学研究》2012,(5):106-112
<正>一康德在讨论道德行为时,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看待爱的问题。如人们所知,康德是不赞成以爱这种情感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的。因为他认为,一方面,爱作为一种情感具有特殊性、相对性,而不具有普遍性,但作为义务之根基的道德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爱不能成为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作为义务或责任,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而不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义务的第一命题"在当代遭到了来自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情感才能表达对人的关切,也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当代一些康德学者试图维护康德的主张,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排斥情感,情感或偏好可以融入康德的行动理论。帕顿、亨森、赫尔曼以及阿利森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或认为康德的论述更多地出于方法上的考虑,或构筑行动模型表明情感在有道德价值行动中的地位。这种解释方式可以被称为调和式主张。但是他们的解释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不仅不符合康德的原意,且本身也问题丛生。调和式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以经验性动机理论解释行动,而康德是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来确定行动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20.
宗教和人权的冲突是目前存在的重大国际伦理问题。其实,宗教不应当是神圣命令的道德形而上学,而应当是祛恶求善的形式。因为人是上帝的创造者,上帝只不过是人的创造物,所以上帝的祛恶求善的普遍性价值形式正是人的祛恶求善的普遍性价值形式。由于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普遍性道德权利,因此人权就是祛恶求善的实体内涵或价值基准。任何践踏人权的教义和宗教行为都是恶,任何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宗教行为都是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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