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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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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坛荟萃     
康德关于“实践”的概念的言论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两类实践(技能、道德)的学说。技能实践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道德实践属于实践哲学,它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康德主张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强调德性比知识重要。康德的实践概念的第三层涵义是“法权的”,简单地说,“法权的”涉及到所有权的自由(法权)是否被承认为原则。康德的“实践”的概念的第三层涵义为后来的费希特所发挥,为黑格尔所总结。目前国内主张实践唯物主义的学者认为,实践是解决主体、客体统一的关键。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这一概  相似文献   

2.
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是实践哲学领域的一个核心课题,康德对于这个问题作过积极思考和重要贡献。本文主张,在康德哲学中,必须从"自由"这个最高原则来理解道德与法权的关系问题;道德是法权的根据和目的,而法权是道德的必要条件,但法权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和自由问题。而在法权作为道德的必要条件的论证方面,本文认为历史主义的论证方式要比自由主义的论证方式更为可靠。  相似文献   

3.
汪志坚 《世界哲学》2023,(1):124-133
从思想传记的角度看,对康德哲学的反思塑造了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形成、转向和终局。学界对罗尔斯和康德思想渊源论题主要有“貌合神离说”和“近而远之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罗尔斯前期对其正义理论的康德式阐释是基于对康德的误读,后者认为罗尔斯后期政治理论致力于疏离康德学说。借鉴学界对康德实践哲学的新近研究会发现,“貌合神离说”误解了康德的道德心理学,而“近而远之说”则误解了康德法权论与其伦理学的关系。澄清这些误解之后会发现,罗尔斯和康德的思想实际上是一种渐近关系,即“行合趋同”。  相似文献   

4.
康德和黑格尔都地肯定了人格与自然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康德明确地把保护动植物当作道德人格应尽的德性义务,黑格尔则认为现实的法权人格必须将外部自然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确认了法权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的定在即实现。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明确批评了法权人格那种片面地对待自然的实践态度。  相似文献   

5.
良知与自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阳明的良知说,充分显示了人的主体性,达到了儒家主体哲学的高峰。但是这所谓主体,既不能理解为主客对立意义上的认识主体,也不能理解为“本体即实体”意义上的道德主体,只能理解为“天人合一”论的德性主体或生命主体。作为生命主体,良知与自然界有一种息息相关的有机联系。阳明说,良知是“灵明”,这首先是从人与自然界的“感应之机”上说的。所谓“感应”,不是反应与被反应,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而是相互感通的关系。物我相通,内外相通,天人相通,我的灵明就是天地万物的灵明,是一体相通的。阳明又说,良知不是一团血肉之心…  相似文献   

6.
康德终生关注人,尤其关注实践意义的人。在实践论范围内,他把人放置到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上帝诸多关系中去加以审视。人与自身的关系其实就是理性与感性、自由与自然的关系。理性独立于并超越感性之自然从而争得自由,才有道德,才成其为人。于此,康德强调此种独立与超越之自由,强调理性自律的道德价值。人与他人的关系就是理性与理性、自由与自由的关系。理性与理性、自由与自由乃是基于道德之上的人格平等的关系,是诸多立法意志的平等关系。于此,康德强调人格之间的平等,强调理性立法的人格尊严。人与上帝的关系就是意志个别与意志一般、理性个别与理性一般的关系。康德引出上帝旨在解决道德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即至善问题。在康德看来,上帝乃是理性自身的一种主观设定,人对上帝的信仰不过是理性对自身设定理想的信仰,即对正义的信仰。于此,康德强调正义,强调理性战胜人类自我、调整社会的理想。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康德实践意义之人的真正内涵就是理性自由、理性平等、理性正义。康德大讲理性乃其一大贡献,但只讲理性又为其不足。马克思主义不满足于此,才有人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之说。  相似文献   

7.
作者将《纯粹理性批判》视为康德哲学的“哲学全书”,认为它不仅是对“我能够知道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而且也是对理性关切的另外两个问题,即“我应该做什么?”与“我可以希望什么?”问题的回答;同时,康德对于“知识”与“希望”的探讨最终都是为道德服务的。康德通过先天综合不但解决了自然科学如何可能的问题,而且一举解决了道德及其基础———自由如何可能的问题,从而使哲学不但具有了超越时代与文化的自明的有效性,而且也展示出其道德———实践的优先性,这使得《纯粹理性批判》成为了自然科学时代具有“世界公民”性质的实践哲学。  相似文献   

8.
康德以自由意志作为比性善/性恶论更本质的属性展开其全部道德哲学的论述,自由意志的不可知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基本坚持。牟宗三、康德自由意志说的最大歧异是“呈现”和“悬设”之别。牟宗三先生是要以传统儒学“圣贤人格”的道德生命来消解康德学的现象界/本体界的两相悬隔。但是,牟极力与康德的呈现说对扬的不过是“道德原型”的概念,而该概念在康德是属于经验世界的消极的、负面的概念,因此,儒家的“理想人格”(“道德原型”)与先验哲学的实践理性法则是互相排斥的,牟先生的呈现说实际上意味着自由的自我取消。牟先生以“天人合一”的预设作为儒家道德形而上学之呈现的自由意志说的唯一理解规则,说明他无意疏通一条儒学与康德学之间可以互容共通的方法管道,而是设置了一条仅供接受心性儒学的观念图式的人通行的“单行道”,这与他借康德学的主体性构架来阐发传统心性儒学普世的思想性和时代感的普遍性致思是相悖的。  相似文献   

9.
试论人格袁贵仁我国学术界现在主要在三个不同领域和意义上理解和运用人格概念。(一)道德人格。在哲学伦理学范围内,人格被理解为道德人格,指人的道德品质,相当于“人的品格”。(二)心理人格。心理学、教育学的人格接近于“人的性格”。(三)法律人格。在法学中,人格是一种权利,类似于“人的资格”。在哲学看来,真正的人是在生理因素基础上由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构成的完整的人,是在历史中行动的人,是作为活动主体的人。在哲学意义上,人的规格,就是具备基本素质、能够从事现实的活动。人格,也就是人作为活动主体的资格。所谓道德人格、心理人格、法律人格,实际上不过是对活动主体资格的伦理学、心理学或法学的表征或评价。把人格理解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规定联系在一起的。人的主体资格是人的主体性的集中表现、凝结和升华。人有了主体性,符合了主体规格,才具有主体资格和人格。在哲学中.主体性是人作为活动主体在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人格总是能动的,人格主体必然是能动的活动主体;人格的基本特征也包括自主性。“自主”离不开“独立”,所以人们常把自主的人格又称为独立人格。人格的基本特征还  相似文献   

10.
冯契在建构“智慧”说哲学体系的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做了开拓性探索。首先,将价值界定为为我之物的功能,这种功能体现在物与我的关系中,是主客观的统一。其次,价值的形成包括两大环节:一是主体在评价活动中运用评价的语言将蕴含意向、意象、意味等构成的评价意义(即“意蕴”)表达出来;二是主体在包含理想、意愿等观念结构的“意蕴”规范下从可能界中创作、实现价值。再次,价值具有真善美统一的特征或属性。价值的“真”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遵循真理,促使自己的目标现实化,也就是使自在之物化为为我之物;“价值”的善是广义的好,即为我之物能满足主体道德、经济、政治等方面的需要;价值的“美”指为我之物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成了审美对象。最后,人们在实践基础上创造的文化蕴含了价值,不同的文化体系承载了不同的价值体系。中国传统文化既蕴含了权威主义和独断论的负面价值观,也培养了勤劳、勇敢、爱智的品质和爱国主义精神等正面价值观。  相似文献   

11.
黑格尔在本体论意义上把握人格,并将自由视为人格的本质规定。法权人格、道德人格、伦理人格既是自由人格生长的三个阶段,也是自由人格存在的三种样式。平等法权与内在超越性道德精神,只有在客观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才能成为现实,人在自由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中才能真正成为自由的存在者。  相似文献   

12.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13.
“物自身”是康德哲学中最为复杂、最难理解和最为重要的基本概念与中心概念,也是牟宗三后期哲学即道德的形上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牟宗三把“物自身”诠释为一个具有价值意味的概念,是在对康德哲学与中国哲学的比较与会通的过程中完成的。这项诠释既是历史的诠释也是创造的诠释,开启了从价值论的形上学的视角审视与诠释康德哲学的新路。无论是对于康德或者牟宗三来说,伦理学也只是透视与契近物自身的一个支点。因此,物自身作为一个价值界域具有比伦理学更为广泛与丰富的意义。对康德来说,其终极的指向是一个宗教的界域;对牟宗三而言,其终极的指向则是一个价值论的形上学的界域,即一个“无执的存有论” 的界域。  相似文献   

14.
康德道德宗教的理论位置及其合理意义孙波批判与建设是康德哲学对时代精神的反映。从“批判”认识出发,经由“物自体”,导出伦理学,以“上帝”做为道德学说的证明和补充,这是宗教在康德哲学体系中所处的理论位置,也是我们理解康德道德宗教的合理起点。“上帝”是实践...  相似文献   

15.
五德国古典哲学康德(1724-1804) 主客体问题,是从康德起,才开始在认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先验”的涵义。康德的认识论是一种先验论,所以有必要明确“先验”一词在他那里的涵义。康德的所谓“先验”就是强调人的认识能力先于认识,沒有认识能力,不能有认识,滥用这种能力便会陷于谬误。“先验”一词涉及的不是本体而是认识,即它“不是指我们的认识对物的关系说的,而仅仅是指我们的认识对认识能力的关系说的。”所以康德讲先验并非否认客观世界的时间在先,而是强调认识能力对认识的逻辑在先。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主体、主体结构和主体功能的一些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体性是主体的本质规定性,即主体所具有的特殊本质及其外部表现。因此,要正确理解主体性,首先就要正确把握主体这个范畴。主体,作为与客体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范畴,其内涵是指对象性活动的发动者秘作用者。在哲学史上,从与客体相互依存、相互规定的意义来理解主体是自康德开始的。自康德到黑格尔,所有唯心主义的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都把人理解为有理性的理论活动和有道德的实践活动的主体,强调作为主体的人的主体性。但是,由于他们不懂得感性活  相似文献   

17.
论主体道德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研究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原因、范围和限度,分析道德责任感的发展阶段和构成要素,增强主体道德责任感,能使人们尤其是人文学科工作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社会、他人和国家的道德责任,因而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主体道德责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都负有这样或那样的道德责任。可以说,“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①1.主体对自己行为负有一定道德责任的原因。对于这个问题,先哲们作了许多探讨,集大成者应首推康德,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体系中,责任占有非常重…  相似文献   

18.
实践作为具有意志和理性的人的活动来看,是由实践主体、实践目标、实践对象、实践工具和途径等基本要素构成的。以任何一个实践的基本要素为“坐标”,均可以为实践定位。但我们不能仅停留在静态的实践结构上,而还要从动态的实践过程来考察。要提出实践何以可能的问题。实践必须以实践主体的意志自由为前提和根据,这样实践首先表现为“道德实践”的形态。追求“道德实践”的智慧的学问即是哲学,这也就是哲学“爱智慧”的本义。按康德的看法,哲学作为“最高善论”蕴涵着“爱学问”,哲学的爱智慧论既适用于实践理性,又适用于“思辨理性…  相似文献   

19.
康德对许可性法则的运用关乎他如何理解一种"临时授权"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亦即该行为如何不与普遍的理性法权相悖。本文以《道德形而上学》和《论永久和平》为核心文本,力图证明许可性法则的这种授权在运用方式上都不可能是理性法权的一种例外状况,即并不与法权的理念相悖。在私人法权领域,它被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在公共法权领域,它被表现为是一种对改革计划的推延可能。同时,许可性法则在两个领域中的目的指向是一致的: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过渡。  相似文献   

20.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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