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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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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可法则是康德后期伦理学著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涉及普遍的法则如何运用到现实的问题。在1793年《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把许可法则规定为禁令的例外,是实现法权状态的必然手段,这一规定是理解康德其他著作中这一概念用法的基础。同时,《道德形而上学》的法权学说中的许可法则是实践理性对仅仅许可行动的立法,起到扩展自由概念的作用,也对应相应的禁令。此外,康德在德性学说里也讨论过许可法则的概念。由于德性学说是对准则的立法,"决疑论"承担起许可法则的作用,因而学界对许可法则的研究有必要扩展到德性学说。  相似文献   

2.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3.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体系作了完整划分,但该体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即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中包含着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格雷戈尔、邓晓芒、舒远招等学者已意识到此矛盾并试图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的义务”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首先是指法则对自由抉意的外在强制且抉意不存在自由回旋余地,其次是指不完全的德性义务中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因此,当康德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视为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时,它可以按照第二种含义被归属于德性义务.  相似文献   

5.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6.
康德和黑格尔都地肯定了人格与自然之间有着内在关联:康德明确地把保护动植物当作道德人格应尽的德性义务,黑格尔则认为现实的法权人格必须将外部自然物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加以占有,因而确认了法权人格必须在自然中获得自己的定在即实现。不仅如此,黑格尔还明确批评了法权人格那种片面地对待自然的实践态度。  相似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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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关于“实践”的概念的言论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两类实践(技能、道德)的学说。技能实践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道德实践属于实践哲学,它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康德主张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强调德性比知识重要。康德的实践概念的第三层涵义是“法权的”,简单地说,“法权的”涉及到所有权的自由(法权)是否被承认为原则。康德的“实践”的概念的第三层涵义为后来的费希特所发挥,为黑格尔所总结。目前国内主张实践唯物主义的学者认为,实践是解决主体、客体统一的关键。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这一概  相似文献   

8.
康德的德性幸福论存在“德福不一”的困境,而作为至善的世界,应是德福一致.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试图通过“三公设”之设定来调和这对矛盾,但显然不能令人满意.在晚出九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法权”思想,终于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使得幸福从彼岸回到此岸.  相似文献   

9.
本文力图把康德的公民伦理思想置于其历史理性的理论框架之中来思考其限度及趋向。在康德历史理性的言说中,公民在康德那里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它是自我作为有限存在者“并非无拘”。康德对于用“有限理性存在者”来对其公民伦理思想进行限定,一方面基于康德公民伦理思想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实践理性理论,另一方面出于他对卢梭的法权哲学原则的呼应。从价值趋向、交往结构、制度规范、内在德性、权利属性、外在环境等方面对康德的公民伦理思想展开分析,可以察知康德公民伦理思想的趋向也体现为世界公民状态。  相似文献   

10.
康德的德性理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康德的德性论聚焦于人的道德而非一般的理性存在的道德,在理性与经验情感、规范与性情、神性与人性等方面有着系统的论述,对于理解康德伦理学的完整面貌、澄清多年来的一些误解,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康德的伦理学以义务论为其典型特征,而他对仁爱义务的阐述具有终极的意义。他曾经把"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确定为仁爱义务,后来把仁爱义务确定为德性义务,包括形式性的善意义务,即按照"人是目的"的命令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质料性的行善义务,即具体地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论证了行善义务的客观约束力根据,从而从最终意义上论证了所有义务(包括法权义务和促进自己的完善等义务)对我们的普遍强制性。  相似文献   

12.
在康德看来,德性意味着基于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意味着与人性中无法根除的根本恶做斗争而遵从义务法则时的意志的力量。因此,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当代德性伦理学对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康德所谓的德性只能是自制。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问题;相反,由于人的德性总是体现在一个不断的自制过程中,并通过自制而得到培养,因而康德作为自制的德性概念更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对人道德上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3.
康德道德哲学的原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早年他把道德情感看作道德 的最高原则;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则从自律中证实意志自由,却陷入自我循环;在 《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理性的事实”,主张从道德法则中引申出自 由;在其最后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认为意志与自由无关,而只有任性才有自由 。任性直接与行为有关;准则也来自任性,从而从任性的外在行为自由能够并存的条件中开 出《法权的形而上学》,从道德法则对任性的准则的决定中开出《德性的形而上学》,二者 合在一起,完成了其《道德形而上学》。这是康德关于道德哲学原则的晚年定论。  相似文献   

14.
伦理学涉及行为中的人.伦理学是关于善(Guten)的学说.作为自由的、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能够在其中发现幸福.然而,"幸福"并不是简单的,主观上的满足,而是根据理性的尺度实现了理想.因此,伦理学涉及到对"主观真实性"的条件的分析.一种美德伦理学断言:这些条件首先在于拥有德行.根据传统的理解,道德德性是人类人格的表达,因此,在真理和理性中视为好的东西,在主观上也作为好的呈现出来:即道德德性对于行为主体的理性来说是情感上的需要.道德德性针对行为主体对善的情感需求来提高实践理性,特别是在能力方面,也包括认识道德上正确的事情并且有效地实践.因此,道德德性就存在两方面的任务,即人类学和认知实践的二重任务,而没有借此定义道德义务,或过多地对道德原则、规则或规范进行理性地讨论.  相似文献   

15.
在《道德形而上学》德性论导论中,出现了一个有争议的术语:endliche heilige Wesen。按照流行的译解,这是指与"无限的神圣存在者"(神)相对的"有限的神圣存在者"。关于该术语,国内学者有如下几种理解: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所有人;达到最高道德阶段的智者或圣人;康德宗教学著作中的耶稣或圣人理想;人和天使;天使。但是,这些观点或多或少偏离了康德的比较框架,未能准确把握endliche heilige Wesen在道德状态上的超人性,以及相对于人类道德进步的终极意义。笔者认为这个术语应该被翻译和理解为"终极的神圣存在者"。  相似文献   

16.
康德对许可性法则的运用关乎他如何理解一种"临时授权"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亦即该行为如何不与普遍的理性法权相悖。本文以《道德形而上学》和《论永久和平》为核心文本,力图证明许可性法则的这种授权在运用方式上都不可能是理性法权的一种例外状况,即并不与法权的理念相悖。在私人法权领域,它被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在公共法权领域,它被表现为是一种对改革计划的推延可能。同时,许可性法则在两个领域中的目的指向是一致的: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过渡。  相似文献   

17.
为分析1797年发表于哥廷根《科学汇报》上的《自然法权基础》,自1798年起,哲学家费希特出版了《伦理学体系》一书。他认为,这一著作是《论知识学的概念》圆满的完成和证明。根据理性的观点和为了实现自由,《自然法权基础》为把自我的一个或主要的活动分散到形形色色的个人之中,为保证这些对立而又复杂的活动的共存而确立了必要性,这是关于公正即为个人的行动范围确定界线而制定带强制性的法规的必要性。但是,如果通过强制,通过外部力量,权利使个人的存在形成多样性,这种完全被证实是通过权利的削弱而形成的多样性,仍然是理性的耻辱。理性是一个整体。如果理性必须把  相似文献   

18.
论坛荟萃     
谢遐龄:康德的主体学说 在康德哲学中,主体一词是在其实践哲学中来进行规定的。而实践一词的含义,在康德那里是指针对道德法则的身体力行,并非创造物质财富的行动。在这里,主体实质是人格,即抽象的人。 人格之所以为道德主体,有两层意思。第一,人格是人的肉体行为之决定原因,故为主休,第二,人格是自由的,人之行为必然是合乎道德律的,人人“从心所欲不逾矩”才算是达到自由王国。 康德在讲实践哲学时引出道德主体概念,而后又发现其法权哲学意义。法权主体意义上的“我”,在事实上来自法权关系意义上的“我的”。作为法权主体占有的对象是商品(或物)之价值体,即物之“社会存在体”。法权主体来源于法权关系,因而,“我的”或“有权”实质上出于其它法权主体之承认。  相似文献   

19.
康德的实践哲学具有一个完整的义理系统,贯穿其道德形而上学、实用人类学、教育学、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等等,从本体与现象的绝对划分开始,为绝对的道德价值在理性世界确定其先天来源,开出法权学说和美德学说,在经验世界中考察人的自然禀赋在符合理性理念的政治国家中如何发展到与理性的自主运用相互协调的状态,并把人类历史看作是人类作为一个总体而整体地道德化的无穷的进程。由于缺少物质实践的观念,其义理系统中也存在逻辑跳跃。  相似文献   

20.
费希特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费希特哲学的内部看,他的伦理学说是以知识学为原则从"自我"推演出来的,因而属于知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对知识学基本原理的验证和重要补充;其次,从伦理学的发展史看,费希特伦理学是对康德道德学的继承和发展,它不仅凭借"职责"学说赋予道德法则以实质的内容,克服了康德道德学的形式主义缺陷,而且提出了共同体主义思想以克服康德道德学的个体主义立场,从而标志着近代义务论伦理学向德性伦理学的范式转变;最后,从现代性批判的角度看,费希特的德性伦理学转向意味着他对现代社会中自我封闭的原子式个体的解构和对疏离冷漠的人际关系的批判,并在正义与德性何者优先的争论上主张德性的绝对优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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