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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目的和强制——康德划分法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据
引用本文:袁辉.形式、目的和强制——康德划分法哲学和伦理学的根据[J].道德与文明,2019(6):83-89.
作者姓名:袁辉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湖北武汉43007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5CZX041);华中科技大学“国际兼职导师计划”。
摘    要: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关 键 词:康德  法权  伦理  德性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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