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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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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康德哲学有两个伦理学概念,第一个同"物理学"(探究"自然的因果性")相区别,把"自由的因果性"或"自由法则"(Freiheitsgesetze)置于思想的中心,第二个同"法权学"(源自罗马法的ius)相区别,"不为行动立法(那是ius的事),而只为行动的准则立法",因而是"德性论"的伦理学(ethica)。后人往往遗忘康德第一个伦理学概念,而仅仅依据与法权学相对的第二个伦理学概念言说康德,因而产生了许多误解。本文指出,这个误解源于黑格尔,已经延续了二百多年,但黑格尔对康德的指控自相矛盾,无视康德文本。许多英美的现代阐释者延续这一误解,试图把"法权论"从康德伦理学中分离出去,本文对这些观念进行了批驳,阐释了这两个伦理学概念如何是统一的、一致的,必须把康德伦理学作为一个体系、一个整体,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3.
郁乐 《伦理学研究》2013,(2):50-53,141
纯粹实践理性动机的理论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环节,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研究。定言命令的奠基意义不仅局限于规范伦理学,也为解决德性动力学问题提供了基础;德性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对感性产生作用,使人在德性法则面前感到谦卑,因而对德性法则产生敬重;敬重作为"能被先天认识的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是德性唯一纯粹的动机;敬重概念还确立了人所能够达到的德性层次——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行动。  相似文献   

4.
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5.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在康德看来,德性意味着基于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意味着与人性中无法根除的根本恶做斗争而遵从义务法则时的意志的力量。因此,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当代德性伦理学对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康德所谓的德性只能是自制。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问题;相反,由于人的德性总是体现在一个不断的自制过程中,并通过自制而得到培养,因而康德作为自制的德性概念更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对人道德上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康德对许可性法则的运用关乎他如何理解一种"临时授权"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亦即该行为如何不与普遍的理性法权相悖。本文以《道德形而上学》和《论永久和平》为核心文本,力图证明许可性法则的这种授权在运用方式上都不可能是理性法权的一种例外状况,即并不与法权的理念相悖。在私人法权领域,它被理解为是实践理性的法权公设;在公共法权领域,它被表现为是一种对改革计划的推延可能。同时,许可性法则在两个领域中的目的指向是一致的:从自然状态到法权状态的过渡。  相似文献   

8.
康德道德哲学的原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早年他把道德情感看作道德 的最高原则;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则从自律中证实意志自由,却陷入自我循环;在 《实践理性批判》中强调对道德法则的意识是“理性的事实”,主张从道德法则中引申出自 由;在其最后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中,最终认为意志与自由无关,而只有任性才有自由 。任性直接与行为有关;准则也来自任性,从而从任性的外在行为自由能够并存的条件中开 出《法权的形而上学》,从道德法则对任性的准则的决定中开出《德性的形而上学》,二者 合在一起,完成了其《道德形而上学》。这是康德关于道德哲学原则的晚年定论。  相似文献   

9.
论坛荟萃     
康德关于“实践”的概念的言论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两类实践(技能、道德)的学说。技能实践属于理论哲学(作为自然的理论),道德实践属于实践哲学,它建立在自由概念上面。康德主张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强调德性比知识重要。康德的实践概念的第三层涵义是“法权的”,简单地说,“法权的”涉及到所有权的自由(法权)是否被承认为原则。康德的“实践”的概念的第三层涵义为后来的费希特所发挥,为黑格尔所总结。目前国内主张实践唯物主义的学者认为,实践是解决主体、客体统一的关键。那么如何理解马克思哲学中的“实践”这一概  相似文献   

10.
康德伦理学的主旨自然是要为人类行为提供一条先天有效的普遍实践法则,以回答"我该做什么"这一中心议题.为了保证实践法则的普遍有效性,康德提出伦理学必须排除一切来自心理学和人类学的东西,伦理学的原理绝对不能建立在经验人类学基础上,于是,在纯粹道德学说的先验形而上学和经验人类学之间作出严格分离.按康德自己的说法是:纯粹道德学说不可建立在人类学上,但它能够而且必须运用到人类学上.作者在这里主要指出了康德晚年出版的一部重要伦理学文献:《伦理的形而上学》,这部书的意义尤其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许多康德伦理学研究者的视野之外,是造成某些片面理解的原因之一.翻译弗尔施纳这篇文章的意义在于有利于我们完整地考虑康德伦理学思想的系统布局,消除不必要的对康德的一些误解.  相似文献   

11.
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12.
费希特伦理学在西方哲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从费希特哲学的内部看,他的伦理学说是以知识学为原则从"自我"推演出来的,因而属于知识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对知识学基本原理的验证和重要补充;其次,从伦理学的发展史看,费希特伦理学是对康德道德学的继承和发展,它不仅凭借"职责"学说赋予道德法则以实质的内容,克服了康德道德学的形式主义缺陷,而且提出了共同体主义思想以克服康德道德学的个体主义立场,从而标志着近代义务论伦理学向德性伦理学的范式转变;最后,从现代性批判的角度看,费希特的德性伦理学转向意味着他对现代社会中自我封闭的原子式个体的解构和对疏离冷漠的人际关系的批判,并在正义与德性何者优先的争论上主张德性的绝对优先性。  相似文献   

13.
康德的伦理学以德性为落脚点,但他的德性理论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和结构。他认为,德性并不是通过塑造人的情感品质而形成的,也不是理智、情感、欲望的相互协调,更不可能是一种能够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的偏好。在他看来,德性以道德法则为纲维;德性是能够抗拒偏好满足的准则而执行道德法则的意志力量;只有实践性的情感是德性的盟友;同时,德性也是一种内在幸福,德性就是其自身的酬报。所以,康德的德性论有一种复合型结构。  相似文献   

14.
刘作 《道德与文明》2021,(3):122-132
刘清平教授在《说谎:禁止、许可还是应当——解析康德的说谎悖论及其根源》一文中认为康德在处理是否撒谎来帮助朋友的问题中陷入悖论.这种批判反映了学界混淆行动的实施者的思维倾向.在这个例子中,是我而不是凶手才是行动者.康德坚持不能撒谎的绝对性彻底贯彻了人性是目的的原则,后果论的处理方式反而会陷入不自洽.在康德那里,许可不是一个混乱的概念,而是表达为了实现某种合乎法权的状态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康德对许可行动限制很多,撒谎救人不属于被许可的行动.在凶犯面前,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沉默,我们不应当撒谎,同时,我们也要捍卫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和法权.撒谎救人不可能是一种应当的行动.  相似文献   

15.
论坛荟萃     
谢遐龄:康德的主体学说 在康德哲学中,主体一词是在其实践哲学中来进行规定的。而实践一词的含义,在康德那里是指针对道德法则的身体力行,并非创造物质财富的行动。在这里,主体实质是人格,即抽象的人。 人格之所以为道德主体,有两层意思。第一,人格是人的肉体行为之决定原因,故为主休,第二,人格是自由的,人之行为必然是合乎道德律的,人人“从心所欲不逾矩”才算是达到自由王国。 康德在讲实践哲学时引出道德主体概念,而后又发现其法权哲学意义。法权主体意义上的“我”,在事实上来自法权关系意义上的“我的”。作为法权主体占有的对象是商品(或物)之价值体,即物之“社会存在体”。法权主体来源于法权关系,因而,“我的”或“有权”实质上出于其它法权主体之承认。  相似文献   

16.
康德认为在任何情境中都不能说谎,即使在"撒谎救人"的情境中也应说真话。这一"谎言禁令"备受批评,被认为难以与生活实践和道德直觉相容。从康德提出"谎言禁令"的原初语境出发,只能推出"撒谎借钱"不能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若能正确理解定言命令的形式主义及其普遍化与可逆性标准,则"谎言禁令"不会被"简化"地陈述与理解,"撒谎救人"的准则也能够通过普遍化与可逆性测试,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在某些特殊的、类似"撒谎救人"的情境中,不说真话也不会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法则产生矛盾。  相似文献   

17.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18.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19.
相对于康德的其他主要著作而言,海德格尔对于康德第二批判持有一种特殊的看法。他没有直接去探讨它,这实际上隐含着对于它的一种彻底的思考和批判。由于康德伦理学的根本概念是应当,康德把接受了古希腊以来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个关于人的定义,海德格尔把康德伦理学看作是西方形而上学自身发展线条的一个基本环节,是柏拉图主义理念学说发展进程中一个特殊的点。人的本质的干瘪化也是人道主义最终走向主体主义的根本原因,康德的自由意志和道德律只是这种人道主义思考的必然后果。  相似文献   

20.
"德性"或"道德"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在论述中,康德交替使用了Tugend、Sittlichkeit、Moralitt这三个相近的术语,并未加以明确的区分和说明。所以一直以来,它们的中英文译名都相当混乱,给读者正确理解"德性"概念的含义增加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厘清康德"德性"概念的不同层次、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实际上,它们分别代表了"德性""伦理性"和"道德性"这三个德性层次,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处于由经验到超验逐渐递进的不同层面上。所以康德的"德性"概念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性"包含所有这三个层面的含义,"狭义的德性"只包含第一个层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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