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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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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绑架现象成为社会热点,这使得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来厘清它的概念内涵和错误原因成为必需.在这方面,苏德超对道德绑架做了深入细致的现象刻画.然而,由于他的整个分析预设了一条成问题的原则,所以未能真正地刻画出符合经验直觉的道德绑架现象.通过引入康德对完全义务与非完全义务的划分,可以澄清道德绑架发生在康德所谓的非完全义务的领域,是施事方以道德的理由绑架了应事方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的选择.道德绑架的错误在于施事方将完全义务领域的要求等同到非完全义务领域,剥夺了应事方道德选择的自由.基于此,道德绑架现象可以重新加以刻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道德绑架问题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道德绑架最普遍和最典型的形式是胁迫行善。道德上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或者说非权义务的区分有助于我们辨析道德绑架问题。道德绑架的实质是把道德上的非权义务等同于完全义务。道德绑架严重侵犯了个人的权利,有损社会的法治秩序,也会伤及道德自身。依法保护人的各种法律权利,增强人的权利意识是防范和消除道德绑架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3.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4.
由于对"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道德义务能否做一种"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在伦理学家之间存有分歧。道德上的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虽不像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分那样明确,但其间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正确认识这种差别,避免两者之间的混淆,把握道德义务的层次性,对于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如果行动者由于行善能力有限或者行善代价过大,而未能履行应有的行善义务,那么他可以免于道德上的谴责。奇亚拉·科尔代利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挑战了这一常识,认为上述理由并不能使行动者免于道德谴责,因为行动者有获得行善能力或降低行善代价的预期义务。她的论证存在如下问题:用"合理代价"限定预期义务的适用范围,用"历时解释"回应"特权原则"的挑战,都会使预期义务失去客观性;用以证明预期义务的"传递原则"则犯了以目的正当证明手段正当的错误。如果能力有限或代价过大确实是由于行动者之前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造成的,行动者也应该给予适度的道德谴责。  相似文献   

6.
郁乐 《伦理学研究》2020,(1):99-105
近年来,诸多被视为道德绑架的焦点事件及其引发的舆论热潮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与焦虑。相关事件与舆论中的基本道德概念需要清晰的定义与理解,引发舆论热潮与道德焦虑的情感因素、心理机制与道义逻辑也需要全面深入的描述与分析。道德绑架事件与舆论中对立双方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分别是同情心与公平感,此类行为源自对义务与美德范畴的混淆,忽视了基本权利对于区分美德与义务这两种道德行为的关键意义。因此,需要厘清道德绑架与义务、美德、权利等相关概念的关系,正确定义道德绑架概念,清晰区分道德绑架与合理的道德要求,进而分析与澄清道德绑架相关事件与舆论中的道德情感与逻辑推理,努力化解诸多立场冲突与舆论对立引发的道德焦虑甚至道德恐慌。  相似文献   

7.
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8.
李春成 《现代哲学》2002,(1):117-120
本文试图厘清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异同、相互之间的可引出性、它们的源头等问题。既从义务论的角度论证公共道德的非个人性,又从公共道德观的发生学的角度论证公共道德的非个人性的相对性。认为公职人员作为伦理主体在面临道德困境时,必须行使其价值判断、道德选择,并对其行为负责。  相似文献   

9.
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  相似文献   

10.
汶川地震中的范美忠事件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激烈争辩。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的教师范美忠在地震发生之时正在给高中生上课。当他意识到真的发生地震之时,本能率先第一个冲到了操场,而没有采取任何言行提醒或帮助他的学生逃离教室。争论的核心实质上是:“范美忠行为”在道德上究竟是否可以允许?是否应当受到谴责?教师在紧急情况下究竟有没有冒死保护学生的责任?范美忠事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探讨道德本质和道德义务的绝佳案例,值得我们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1.
感激义务的道德应当来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缘起于人 们之间的相互关爱,这种关爱往往体现在为他人所提供的帮助或好处。但是,并非所有的帮 助 或好处都能获得感激。对于无意识、被胁迫、无正当理由的帮助或好处,以及以不正当方式 给予的关爱,被施与人就不应该背负感激义务。感激义务的条件是他人正当的关爱。一旦被 他人给予关爱,无论接受与否,都应该按照自觉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和合德性原则履行感激 义务。该尽而不尽感激义务是忘恩负义。对于忘恩负义,除了批 评和谴责之外,还应通过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感恩教育、加强制度供 给机制、强化感恩文化等途径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12.
孝养义务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所具有的照料、陪伴及满足合理需求的道德义务。就其伦理基础而言,一种主流的观点是感恩理论,即认为,子女应该孝敬赡养父母是因为父母对子女有生养之恩。然而,这一观点面临诸多挑战。感恩理论总的说来是基于"生养有利论":把一个人生下来并(或)把这个人抚养长大是有利(benefit)于这个人的。正因为子女从父母那里得了利,而且是很大的利,所以才应该感恩回报父母。针对这一观点的批评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一个婴儿来说,被父母生下来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算是得利。另一方面,感恩义务的来源是超义务的行为,而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父母仅仅是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子女不需要因此感恩父母。如果,"生"不算是利,"养"又是父母的道德责任而无需被感恩,那么,子女似乎不必对父母具有孝养义务。面对上述挑战,本文尝试对感恩理论进行修正:子女的孝养义务源于父母的抚养之恩,但并不是所有抚养行为都应该被感恩。只有超出抚养义务要求的行为才值得子女感恩,也才是子女孝养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13.
知情同意的道德基础可以从义务论和目的论两个方面得到辩护.从义务论上看,对病人或受试者实施知情同意是尊重其自主性、尊重人的表现,是医生或生物医学研究者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从目的论上看,实施知情同意的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病人或受试者的健康,健康作为善是他们的幸福所在.  相似文献   

14.
《学海》2017,(6)
探讨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应当根据功效的不同,将问题分为"未履行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除了包括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外,考察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种类,要密切联系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基于"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一要件,理应排除先前行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道德上的作为义务也应被否定。关于被履行义务的范围是否包括道德义务的问题,有肯定说、折衷说与否定说三种观点的争论。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的、保障一定生活利益的道德义务,能够成为被履行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15.
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体系作了完整划分,但该体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即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中包含着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格雷戈尔、邓晓芒、舒远招等学者已意识到此矛盾并试图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的义务”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首先是指法则对自由抉意的外在强制且抉意不存在自由回旋余地,其次是指不完全的德性义务中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因此,当康德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视为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时,它可以按照第二种含义被归属于德性义务.  相似文献   

16.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消极义务又可分为制度性消极义务和非制度性消极义务.制度性消极义务要求制度参与者捍卫正义制度,改革不正义制度.那些制定和参与了不正义制度,给他者带来了严重伤害,自己却从中获得巨大利益的个人或群体,违背了制度性消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正义的制度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伤害远大于个人间的侵犯,因而制度性消极义务具有更重要的道德意义.  相似文献   

18.
人们普遍持有正义与慈善的四种区分:一是正义的义务是消极义务,而慈善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二是正义的义务是可以强制的,而慈善的义务是不可以强制的;三是正义的义务是完善的义务,而慈善的义务是不完善的义务;四是正义是一个权利问题,而慈善则不是.这四种区分实质上似是而非.要想完整地把握正义与慈善,我们就必须对道德生活有一种整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公益视阈中的道德义务作为道德义务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着其特有的不同于其他视阈中的道德义务的规定性。从道德义务的主体看,公益视阈中的道德义务主体是从事公益活动的人,既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的个体,也包括参与公益活动的组织。从道德义务的内容看,公益视阈中的道德义务主要是指对弱势群体实施无偿救助,维护和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帮助他们过上合乎人类尊严的生活。公益主体切实履行救助弱势群体的道德义务有着十分重要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20.
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杜威由此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义务论无法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让纯粹形式的义务形成具体的义务意识,二是如何让纯粹的义务变成行动者的道德实践动力。杜威认为康德义务论的症结在于不信任真实的道德生活经验,试图以一种基于旁观者视角形成的“应当”来构建道德现实的“是”,杜威认为这是康德所继承的传统二元论在道德领域的运用而已。另外,对杜威义务立场存在两种质疑,一是如何让非理性者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的义务内容,二是脱离了反思视角如何形成义务意识。依据杜威整体性的义务观点,这两点质疑都不构成对杜威义务立场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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