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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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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小玲 《世界哲学》2016,(5):140-146
借助对义务(道德)意识构成的现象学分析,我们可以将康德的至善概念解释为义务意识原构成所预设的道德世界,从而将至善论界说为康德的善理论的一个自然延伸。这一解释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回应对至善概念的批判,而且勾连了法则与目的,并因此提供了一种对康德思想中的目的论维度的新的理解路径。文章也在强调至善概念内蕴的共同体维度之同时批判了对康德至善与道德世界的政治解释,坚持了自由在康德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2.
一般认为,康德的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根据是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而非感性情感或者欲望,这一点决定着行为的道德属性.对此,情感主义者提出了大量批评,站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他们认为道德动机的根据应该是在以同情为主的情感而非理性之中,而康德的"理性中心主义"将导致认知与行动上的诸多困难.情感主义者们并未真正理解康...  相似文献   

3.
康德提出责任的普遍命令 ,并由此建立起纯粹的动机论。他的绝对的道德义务和动机论遭到了边沁、黑格尔、叔本华等思想家的批驳 ,但他们并未正确指出康德伦理学的根本缺陷。本文力图指出康德关于责任的普遍命令的证明本身所包含的逻辑错误 ,由此揭示康德动机论的内在矛盾  相似文献   

4.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贺磊 《哲学研究》2022,(4):96-107
黑格尔对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所作的批评是富有影响力的,他指责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概念无力在内容上阐明道德的本质。而当代康德主义者在回应这一批评时,却未能在道德现象中揭示纯粹实践理性与客观价值的实质关联,也因此不能彻底反驳黑格尔的批评。通过对康德道德哲学的分析,本文将表明:一方面,形式主义进路服务于论证纯粹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并构成了对道德现象的哲学诠释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该诠释成功地揭示了道德意识的意向结构及其事实性要素,并导向了“目的自身”的概念。因此,康德的形式主义伦理学所导向的道德目的论可以构成一种实质价值学说。在与道德目的论的关联中,康德伦理学的形式主义及其纯粹实践理性概念能够得到恰当理解和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6.
任丑 《哲学动态》2007,1(5):66-71
康德的义务论道德哲学,历来是一个充满歧见的话题。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康德的义务论是和目的论绝对对立的形式主义的唯动机论,其实不然。要澄清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康德哲学思想的高度深入完整地研究康德的义务论,而不能停留于他的个别道德命题和提法。在我们看来,康德的义务论可  相似文献   

7.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修正了康德的义务论,另一方面对后果主义作出了新的批评.但是由于罗斯把增进善看成是一种"显见义务",同时没有提供解决各种"显见义务"发生冲突的优先规则,导致他的理论存在一些内在困境.不过,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对重新思考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8.
康德认为,伦理学是一门和自然科学具有同等地位的道德科学。纯粹实践哲学的使命即是将这门科学建立在纯粹的理性基础之上,使之成为可能。道德法则是理性不受感性所决定的因果性,即自由的因果性,它和自然因果性一样都源自于人的理性自发性。义务行为指向目的,但后者不是行为的内在要素,因而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更不是道德科学的基础。完整的义务行为内在地包含着诸多经验性内容,但后者也不是纯粹实践哲学的研究对象,而只是行为在认识论上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康德虽然创立了自律论的道德哲学体系,实现了道德哲学的哥白尼革命,使道德从他律转变为自律,但却受到了黑格尔的批判。黑格尔认为道德虽然是主观意志的自我规定,但人的自我意志又是受到客观的伦理关系和社会规律规定的。道德需要在伦理阶段才能突破它的主观性,实现其真正的内容,否则道德原则和义务原则就没有内容。与此相一致,作为道德要素的善、义务和良心在道德阶段也只是主观的、纯形式的,需要在伦理关系中才能变成现实。道德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他律的内容需要通过自律的形式得以实现,自律的形式必须以他律为内容才能变成现实。  相似文献   

11.
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12.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而不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义务的第一命题"在当代遭到了来自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情感才能表达对人的关切,也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当代一些康德学者试图维护康德的主张,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排斥情感,情感或偏好可以融入康德的行动理论。帕顿、亨森、赫尔曼以及阿利森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或认为康德的论述更多地出于方法上的考虑,或构筑行动模型表明情感在有道德价值行动中的地位。这种解释方式可以被称为调和式主张。但是他们的解释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不仅不符合康德的原意,且本身也问题丛生。调和式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以经验性动机理论解释行动,而康德是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来确定行动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13.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14.
在西方伦理学中,围绕德福关系问题形成的主要理论观点有:功利论、德性论、义务论,与此相关的还有正义论。为摆脱其各自的局限性,可以将上述几种分析框架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伦理学理论框架:道德规则的功利论,旨在按照促进人的幸福的要求选择社会的道德规则体系;道德行为的义务论,旨在将遵守具有幸福指向的道德规则作为人们无条件的道德义务;道德人格的德性论,旨在通过道德人格的提升使个体具有履行无条件道德义务所需要的德性;道德关系的正义论,旨在通过合理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和调整使社会在总体上达到有德者有福,无德者无福。四个方面有机衔接,从而实现德福统一。  相似文献   

15.
文章立足于分析康德对“客观的德性法则如何在主观上也成为实践的”这一问题的回答,梳理了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方法论思想,提出了两个步骤的理论:判断力的练习与自由的意识;并分析了方法论与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在方法上的统一。康德认为这一方法论思想对道德生活与道德培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自由的意识以及对自己的敬重是道德教育的立足点,因为它们也是人在内心防止心灵的腐败与堕落的惟一守卫者。  相似文献   

16.
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  相似文献   

17.
王钰 《现代哲学》2017,(1):91-97
叔本华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他的论文《道德的基础》当中,大多国内研究者仅仅立足于叔本华的文本来考察评价他的观点,这一做法其实很难达及公允地评论批判者和被批判者的思想。或许我们应当转换视角,从康德是如何构建其道德哲学的先验基础,即从考察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入手来看叔本华针对性展开的相关批判,最后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将道德基础从康德的先验世界拉回经验世界的叔本华,为何也与康德一样认为道德需要形而上学的奠基。  相似文献   

18.
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相似文献   

19.
道德绑架现象成为社会热点,这使得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来厘清它的概念内涵和错误原因成为必需.在这方面,苏德超对道德绑架做了深入细致的现象刻画.然而,由于他的整个分析预设了一条成问题的原则,所以未能真正地刻画出符合经验直觉的道德绑架现象.通过引入康德对完全义务与非完全义务的划分,可以澄清道德绑架发生在康德所谓的非完全义务的领域,是施事方以道德的理由绑架了应事方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的选择.道德绑架的错误在于施事方将完全义务领域的要求等同到非完全义务领域,剥夺了应事方道德选择的自由.基于此,道德绑架现象可以重新加以刻画.  相似文献   

20.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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