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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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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消极义务又可分为制度性消极义务和非制度性消极义务.制度性消极义务要求制度参与者捍卫正义制度,改革不正义制度.那些制定和参与了不正义制度,给他者带来了严重伤害,自己却从中获得巨大利益的个人或群体,违背了制度性消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正义的制度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伤害远大于个人间的侵犯,因而制度性消极义务具有更重要的道德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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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义务体系作了完整划分,但该体系存在一个结构性矛盾,即被认为是不完全的义务的德性义务中包含着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格雷戈尔、邓晓芒、舒远招等学者已意识到此矛盾并试图加以解决,但他们的解决方案并不成功.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全的义务”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它首先是指法则对自由抉意的外在强制且抉意不存在自由回旋余地,其次是指不完全的德性义务中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因此,当康德将对自己的完全义务视为消极的、不作为的、限制性的义务时,它可以按照第二种含义被归属于德性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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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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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与全球贫困现象内在关联。全球正义是一种世界主义的理想追求,当代全球正义的追求是以最基本的人的需求为对象的正义诉求,在人权清单中,全球正义把生存权看成是最根本的权利。全球正义理论从最基本的人的生存需要出发,提出了当代人类社会的紧迫问题。人道主义援助是解救当代全球贫困的另一进路。首先,人道主义援助的困难在于人们把责任看成是分内应当承担的,而把仁慈捐赠看成是超义务的。其次,从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性来看,作为人人具有的生存权,需要一定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仁慈捐赠的义务并非是完善的义务,不具有强制性;最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与民族主义以及同胞偏爱并非完全是一种制约关系。但是,全球正义作为一种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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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贫困问题是一个历久弥新的伦理学话题。从道义的角度来看,济贫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出于同情或怜悯的慈善,并且这种义务视情况既可以是道德上的不完全义务,也可能是完全义务。在道德责任上,全球贫困的消除不仅体现在富有国家(或富人)对贫困国家(或穷人)给予不附加条件的补偿及援助,而且还要履行"主动行善"的积极责任及"不伤害"的消极责任。不过,彻底消除全球贫困、实现对贫困国家(或穷人)的终极关怀,需要从制度正义中寻求救治良方。这种制度正义要求提升贫穷国家的社会个体的"综合能力"、加强贫困国家自身的"造血"功能、彻底改变不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消除剥削和财产私有制以铲除社会不平等之"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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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治理赤字是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安全赤字的根源。完善全球治理的实践,构建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代际正义,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厘清代际正义的本质、代际正义的分配对象和代际正义的责任。基于跨国跨代的特殊性,代际正义不可能是互利的正义,而只能是公平的正义;代际正义的分配对象不可能是功利主义的效用或福利,也不是某种可以比较的社会基本善,而只能是人类得以发展需要的具有内在价值的功能性活动的集合,即可行能力;根据自然义务理论,我们需要明确各代建立并促进代际正义的普遍义务,而根据获得性义务的自愿或主动性原则,我们要明确跨国具体的世代因为自身的具体行动而承担的特殊责任,尤其是相对弱势的未来世代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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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与初步义务;政治义务也是一种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广泛适用性和有限性的道德要求;政治义务问题是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认为政治义务是伪问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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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绑架现象频繁出现.现有的报道与研究大多对施事方持批评态度,这既不合乎事实也不符合直觉,更回避了道德绑架现象的实质.种种道德绑架得以进行,均需要预设以下核心论证:从道德上的好推出道德上应该做;从道德上应该做推出不做就应该被谴责;从应该被谴责推出对谴责加以表达的恰当性.替受事方辩解的阐述大多反对核心论证中的第二个命题,希望以此阻断核心论证,中止道德绑架.常见的阻断方式有三种:区分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主张义务的整体性以及诉诸免责条件.但是,这些方式无法彻底阻断核心论证.道德绑架的实质在于施事方所提要求的道德性与受事方眼中的不合意性之间的冲突得不到调解.由于资源、人的能力与认知的有限性,道德绑架现象将会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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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伦理学中,围绕德福关系问题形成的主要理论观点有:功利论、德性论、义务论,与此相关的还有正义论。为摆脱其各自的局限性,可以将上述几种分析框架结合起来,形成综合的伦理学理论框架:道德规则的功利论,旨在按照促进人的幸福的要求选择社会的道德规则体系;道德行为的义务论,旨在将遵守具有幸福指向的道德规则作为人们无条件的道德义务;道德人格的德性论,旨在通过道德人格的提升使个体具有履行无条件道德义务所需要的德性;道德关系的正义论,旨在通过合理的社会关系的建构和调整使社会在总体上达到有德者有福,无德者无福。四个方面有机衔接,从而实现德福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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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义务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哈特首先用“相互限制原则”来解释政治义务,这一原则为罗尔斯所继承并加以修正。鉴于该原则存在的诸多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削减了它在政治义务的道德证明中的作用,而诉诸正义的自然责任原则。这个原则仍然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批评,许多罗尔斯的追随者对这些批评作了回应。罗尔斯从公平游戏原则到自然责任原则的转变反映了他对契约论不同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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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孟苏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1):37-38
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且医患双方亦没有约定患者必须履行的,医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患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之不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患者的披露的义务、遵照医嘱的义务与签字的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不同于患者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一种独立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不应保护医方使其免于承担治疗失当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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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义论》中 ,罗尔斯把功能上与政治义务 (politicalobligation)相当的道德要求建基于“正义的自然责任” (naturaldutyofjustice) ,尤其是“支持与推进正义制度”的自然责任。① 他对这一观点的论证是粗略的 ,并且是不令人满意的 ,我将揭示这一点。尽管在表面上具有直觉上的明显性 ,但自然的政治责任并不能支持政府最重要的方面。对罗尔斯的这种批评对他下述整个观点提出了质疑 ,即我们之所以具有作为道德要求的政治义务 ,仅仅因为我们是人 ,而不是因为我们与特定政府的关系。在《正义论》中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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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