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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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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3.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4.
康德的伦理学以义务论为其典型特征,而他对仁爱义务的阐述具有终极的意义。他曾经把"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确定为仁爱义务,后来把仁爱义务确定为德性义务,包括形式性的善意义务,即按照"人是目的"的命令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质料性的行善义务,即具体地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论证了行善义务的客观约束力根据,从而从最终意义上论证了所有义务(包括法权义务和促进自己的完善等义务)对我们的普遍强制性。  相似文献   

5.
康德伦理学经常被视为义务论伦理学的典范,但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对其作出部分或整体的目的论解读。本文尝试通过考察康德论著中出现的各种目的概念以及与目的相关的概念,追究康德伦理学究竟是义务论的还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康德的“目的自身”“目的王国”“同时是义务的目的”以及“至善”“终极目的”等一系列概念的展开都围绕着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何为客观目的。但基于对一切主观目的之客观必然性的否定,康德对客观目的的追问最终转换为对使主观目的得以可能的规范性条件的追问。他所给出的两种不同答案其实都是规范性主张的表达:一是理性存在者作为目的自身具有独立的价值(从而作为客观目的);二是“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包括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前者确立了理性存在者之间不能仅仅将彼此当作手段而必须同时当作目的的限制性条件,是一种消极义务;后者奠基于谋求德福一致的至善理念,是一种积极义务的要求。康德对这两种义务的论证采取的都是义务论的进路。  相似文献   

6.
道德绑架现象成为社会热点,这使得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来厘清它的概念内涵和错误原因成为必需.在这方面,苏德超对道德绑架做了深入细致的现象刻画.然而,由于他的整个分析预设了一条成问题的原则,所以未能真正地刻画出符合经验直觉的道德绑架现象.通过引入康德对完全义务与非完全义务的划分,可以澄清道德绑架发生在康德所谓的非完全义务的领域,是施事方以道德的理由绑架了应事方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的选择.道德绑架的错误在于施事方将完全义务领域的要求等同到非完全义务领域,剥夺了应事方道德选择的自由.基于此,道德绑架现象可以重新加以刻画.  相似文献   

7.
道义论(义务论)伦理学虽然受到了美德伦理学的不合情理的无辜批判,但作为经典的伦理学类型,依然要对自身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论证时刻保持哲学的反省能力,对各种"批评"具有开放性对话的能力,从而让其理论与思想更加切合伦理生活世界,继续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详细梳理道义论伦理学的思想谱系,考察它为何不在古希腊而在斯多亚主义中才兴起的原因,它在西塞罗伦理学思想中的内涵以及义务和德性的关系、行为和行为者的关系,德国伦理学为何要采取义务论的形态以及康德义务论与德性论各自承担着怎样的使命与课题,可以发现,对人性的洞察、对美德的崇敬、对存在之天空与深渊的复杂而艰深的知识与领悟,哲学史上莫过于西塞罗和康德。他们的伦理学并非只有道义论没有德性论,而是他们更为深刻地看到:人的德性不是天生的,是在生活和行动中随同人将本身"自然未完成"的自我,造就为主体性的人而生长与"自我造就"的。德性之本性即自由,"德性"的自由塑造本身使它不可能作为伦理的第一出发点而被言说,因为伦理生活和行动本身对于行为者的品质无论从何种意义上都更具有在先性。  相似文献   

8.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而不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义务的第一命题"在当代遭到了来自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情感才能表达对人的关切,也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当代一些康德学者试图维护康德的主张,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排斥情感,情感或偏好可以融入康德的行动理论。帕顿、亨森、赫尔曼以及阿利森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或认为康德的论述更多地出于方法上的考虑,或构筑行动模型表明情感在有道德价值行动中的地位。这种解释方式可以被称为调和式主张。但是他们的解释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不仅不符合康德的原意,且本身也问题丛生。调和式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以经验性动机理论解释行动,而康德是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来确定行动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康德不同时期之友谊理论的文本分析与历史考察,可以重新审视康德将友谊划分为"义务之友谊"与"理念之友谊"的内在根据:一方面,基于德性论,友谊是寓于现实世界,兼有对他人爱以及敬重的德性义务;另一方面,出于对理念之"范导性"意义的尊重,友谊又是在经验世界中无法企及的理念,即一种作为裁定所有实践对象和行动之法则的、身为实践完善性之原型的实践理念。据此,文章展现了康德友谊理论的广阔性与包容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其一贯性作出了辩护,即康德的友谊理论并非前后不一的矛盾体系,而是层次分明,兼备二重性的现实义务与道德向导。  相似文献   

10.
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后者比前者更重要;消极义务又可分为制度性消极义务和非制度性消极义务.制度性消极义务要求制度参与者捍卫正义制度,改革不正义制度.那些制定和参与了不正义制度,给他者带来了严重伤害,自己却从中获得巨大利益的个人或群体,违背了制度性消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不正义的制度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伤害远大于个人间的侵犯,因而制度性消极义务具有更重要的道德意义.  相似文献   

11.
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12.
康德伦理学被视为义务论的典范,因而许多研究主要围绕其"义务"(Pflicht)概念展开,探讨自律的意义和道德法则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康德著作中不乏关于"目的"(Zweck)的论述,甚至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建构了一个体系完备的目的体系,这对于深入理解义务和幸福、自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尤为关键。本文尝试对康德关于目的概念的定义和目的论体系的建构做出考察,进而分析康德道德哲学的目的之维,从而分析目的何以沟通自然与自由的问题,并阐释将作为道德存在的人视为创造的终极目的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3.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在康德看来,德性意味着基于内在自由原则的自我强制,意味着与人性中无法根除的根本恶做斗争而遵从义务法则时的意志的力量。因此,按照亚里士多德和当代德性伦理学对德性与自制的区分,康德所谓的德性只能是自制。但是,这一点并不构成康德伦理学的问题;相反,由于人的德性总是体现在一个不断的自制过程中,并通过自制而得到培养,因而康德作为自制的德性概念更符合人类现实的道德境况,对人道德上的完善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5.
由于对"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道德义务能否做一种"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在伦理学家之间存有分歧。道德上的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虽不像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分那样明确,但其间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正确认识这种差别,避免两者之间的混淆,把握道德义务的层次性,对于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康德的文本表明康德在自由概念上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康德消极自由的基本内涵是意志的实践法则独立于经验质料的先天形式;而先验层面的分析则表明康德消极自由指的是独立于自然因果法则的自由因果性。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康德自由观念内在的融贯性和统一性。相比于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经验性本质,康德自由的先验特性与之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这种差异应在康德与伯林迥然不同的哲学背景之中予以把握。  相似文献   

17.
"德性"或"道德"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但在论述中,康德交替使用了Tugend、Sittlichkeit、Moralitt这三个相近的术语,并未加以明确的区分和说明。所以一直以来,它们的中英文译名都相当混乱,给读者正确理解"德性"概念的含义增加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厘清康德"德性"概念的不同层次、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实际上,它们分别代表了"德性""伦理性"和"道德性"这三个德性层次,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处于由经验到超验逐渐递进的不同层面上。所以康德的"德性"概念还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性"包含所有这三个层面的含义,"狭义的德性"只包含第一个层面。  相似文献   

18.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分为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病理学的爱是自然意义上的爱,因为它不能被命令,因而不能够成为道德上的义务,而实践的爱作为道德意义上的爱是我们的一项德性义务。由于病理学的爱是感性的,所以人们能够对它有一种直观上的体验,但"什么是实践的爱"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并不清楚。之前的学者对实践的爱给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没有完全切中实践的爱的内涵。康德把实践的爱定义为善意的准则,而善意应当由行善的意志、善行和智性的愉悦三个部分构成,所以实践的爱就是要求我们以一种行善的意志去行善,并且在我们的善行中感到一种自我满足。  相似文献   

19.
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杜威由此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义务论无法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让纯粹形式的义务形成具体的义务意识,二是如何让纯粹的义务变成行动者的道德实践动力。杜威认为康德义务论的症结在于不信任真实的道德生活经验,试图以一种基于旁观者视角形成的“应当”来构建道德现实的“是”,杜威认为这是康德所继承的传统二元论在道德领域的运用而已。另外,对杜威义务立场存在两种质疑,一是如何让非理性者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的义务内容,二是脱离了反思视角如何形成义务意识。依据杜威整体性的义务观点,这两点质疑都不构成对杜威义务立场的挑战。  相似文献   

20.
我们不能想像敏锐的思想家康德不知道一种“明白易懂的”、超越时代的因果观造成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在体系之内所起的作用是拯救人的道德自由。这是康德完全为之献身的一项崇高任务,甚至他也可能准备为此牺牲他自己体系的统一性。首先,对于有争议的意志自由问题来说,康德所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比较简单的。1755年,康德在他谋取大学讲师资格的论文里就反对克鲁西乌斯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被决定了的理性这一原则使得自由成为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康德确认,自由并不意味着没有决定论。就连自由的意志表现,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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