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分为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病理学的爱是自然意义上的爱,因为它不能被命令,因而不能够成为道德上的义务,而实践的爱作为道德意义上的爱是我们的一项德性义务。由于病理学的爱是感性的,所以人们能够对它有一种直观上的体验,但"什么是实践的爱"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并不清楚。之前的学者对实践的爱给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没有完全切中实践的爱的内涵。康德把实践的爱定义为善意的准则,而善意应当由行善的意志、善行和智性的愉悦三个部分构成,所以实践的爱就是要求我们以一种行善的意志去行善,并且在我们的善行中感到一种自我满足。  相似文献   

3.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义务而不出于任何偏好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这个"义务的第一命题"在当代遭到了来自德性伦理学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情感才能表达对人的关切,也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当代一些康德学者试图维护康德的主张,认为在康德那里并不排斥情感,情感或偏好可以融入康德的行动理论。帕顿、亨森、赫尔曼以及阿利森采取了不同的方案,或认为康德的论述更多地出于方法上的考虑,或构筑行动模型表明情感在有道德价值行动中的地位。这种解释方式可以被称为调和式主张。但是他们的解释存在着各自的问题,不仅不符合康德的原意,且本身也问题丛生。调和式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以经验性动机理论解释行动,而康德是在意志的规定根据上来确定行动的道德价值。  相似文献   

4.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5.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6.
一般认为,以康德伦理学为代表的义务论并不考虑"道德运气"。然而,按照威廉斯等人的观点,人的道德行为很大程度上受到运气等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这些运气实际上深刻影响着关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本文认为,康德伦理学并非不考虑"道德运气",恰恰相反,现实层面的复杂性正是义务论所思考的出发点,主体的道德动机与道德行为始终不可能脱离开各种运气的影响。正是基于此,康德的义务论才必须提出一种脱离各种运气的法则与原理,它们能在"最小意义"上作为道德行为的衡量标准,从而产生一种基本的"行动指南"。也就是说,康德伦理学不仅不反对或者排斥运气,反而以其自身的原则建构给各种意外情况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相似文献   

7.
道德绑架现象成为社会热点,这使得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来厘清它的概念内涵和错误原因成为必需.在这方面,苏德超对道德绑架做了深入细致的现象刻画.然而,由于他的整个分析预设了一条成问题的原则,所以未能真正地刻画出符合经验直觉的道德绑架现象.通过引入康德对完全义务与非完全义务的划分,可以澄清道德绑架发生在康德所谓的非完全义务的领域,是施事方以道德的理由绑架了应事方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的选择.道德绑架的错误在于施事方将完全义务领域的要求等同到非完全义务领域,剥夺了应事方道德选择的自由.基于此,道德绑架现象可以重新加以刻画.  相似文献   

8.
政治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与初步义务;政治义务也是一种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广泛适用性和有限性的道德要求;政治义务问题是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认为政治义务是伪问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9.
从深受英国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影响到重新回到理性主义传统,康德尽管取消了情感作为普遍依据的资格,却未抛弃这一概念,而是对其作出了新的解说。由此,情感与理性第一次产生了关联。这一关联对情感概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使情感概念不仅摆脱经验状态从而获得自身的普遍性,并且以道德情感与精神情感两种方式拥有了自身的内涵。更重要的是,情感由此进入先验过程,并在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中呈现出三重不同的功能:作为准则,它辅佐道德法则保证了道德行为的必然性;作为动机,它协助实践理性展示出道德行为的现实性;作为评判,它和直观形式一起完成了自由与自然的结合。  相似文献   

10.
宁新昌、许平二位先生的<张载康德伦理思想的相异与相通>一文在曲解康德的道德、义务的基础上,把二律背反归结为康德的阶级软弱性和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实际上,康德的道德、义务和相应的中文含义不同,二律背反既不是康德奉人的思想,也和其阶级软弱性或非此即彼的思雏方式无关.相反,正是因为康德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阶级软弱性等经验对象和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才发现并试图解决二律背反.  相似文献   

11.
一般认为,康德的义务论主张道德行为的动机或者根据是纯粹理性以及对法则的意识,而非感性情感或者欲望,这一点决定着行为的道德属性.对此,情感主义者提出了大量批评,站在休谟主义的立场上,他们认为道德动机的根据应该是在以同情为主的情感而非理性之中,而康德的"理性中心主义"将导致认知与行动上的诸多困难.情感主义者们并未真正理解康...  相似文献   

12.
康德关于定言命令能有效推导出一切实际义务的主张在哲学史上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在那些批评者看来,定言命令作为一种普遍性、形式性的原则从逻辑上说是无法有效推导出任何实质性的内容的。然而,这种批评忽视了定言命令的公式Ⅰ("普遍公式")和公式Ⅰa("自然法公式")的区别及其意义。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是用公式Ⅰa示范如何推导实际义务的。公式Ⅰa除了提出"普遍化"的形式性标准外,还由于涉及一种自然目的论,而提出了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实质性标准,即一个人对自己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先天地负有义务。这一实质性标准保证了定言命令在推导实际义务方面的有效性,同时也赋予了康德道德哲学一种非常强烈的自然法特征。  相似文献   

13.
在康德的美学与实践哲学中,"崇高"概念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本文将指出,从道德心理学的角度加以考察,"崇高"概念却因其自身的多重性与复杂性而导致诸多理解上的困难,主要是,崇高感是愉悦的还是不愉悦的?而与这一问题直接相关的是:作为道德情感的"敬重"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心理感受?或者说,道德行为者应该是快乐的还是痛苦的?本文首先通过考察美与崇高的关系,指出二者对于道德情感具有同等的促进作用;其次,针对崇高感与道德情感的复杂关系,指出必须认识到二者的本质性区别;第三,就其道德动机与情感体验而言,综合康德不同时期的观点,本文认为,"道德平静"才是康德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最应该具有的健康的心理状态,它是一种"消极的愉悦",而且,这种复杂的心理状态也为崇高感所蕴涵。  相似文献   

14.
杜威认为义务和内在的自然倾向共同构成自我实现的内外条件,与欲望相联结构成履行义务的内在动力。义务的内容由社会关系所规定,社会关系的情境维度决定了义务的准则不能依赖外在的先天法则。杜威由此认为康德的形式主义义务论无法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如何让纯粹形式的义务形成具体的义务意识,二是如何让纯粹的义务变成行动者的道德实践动力。杜威认为康德义务论的症结在于不信任真实的道德生活经验,试图以一种基于旁观者视角形成的“应当”来构建道德现实的“是”,杜威认为这是康德所继承的传统二元论在道德领域的运用而已。另外,对杜威义务立场存在两种质疑,一是如何让非理性者从社会关系中获取他的义务内容,二是脱离了反思视角如何形成义务意识。依据杜威整体性的义务观点,这两点质疑都不构成对杜威义务立场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对"价值合理性"和"选择意识"的重视是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价值追求所在。在哈贝马斯看来,哲学自形而上学、黑格尔之后,正在向合理性理论归拢,这就赋予合理性以哲学准绳的使命,一切形态的哲学理论必当接受合理性的审视。康德、罗尔斯的道德义务论以不同的方式宣示着其理论的普遍性,但经由哈贝马斯合理性概念的审视之后,他们立论前提的"工具性"、"封闭性"和"主体性"等有限性特征暴露无遗。由此可见,把立论前提置于"开放性"和"主体间性"之上,有助于促进义务论的普遍性重建。  相似文献   

16.
海萨尼借鉴康德伦理学的理性、法则、自主和普遍性等观念,并结合功利主义的伦理学资源,提出了一种基于理性偏好的规则功利主义理论。在为这种规则功利主义的优越性进行辩护时,他批评了以黑尔为代表的康德式行为功利主义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康德式义务论,认为前者缺乏“自发的协调效应”且易于破坏权利和规则,而后者对“最大最小值原则”“绝对优先原则”和“道德应当”理论的论证既是反事实的,也是不合理的。海萨尼认为,康德式的规则功利主义能够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上述缺陷,从而是更加合理的替代选项。海萨尼的理论对功利主义和康德伦理学的当代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我们建设自主的规范伦理学理论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通过对康德不同时期之友谊理论的文本分析与历史考察,可以重新审视康德将友谊划分为"义务之友谊"与"理念之友谊"的内在根据:一方面,基于德性论,友谊是寓于现实世界,兼有对他人爱以及敬重的德性义务;另一方面,出于对理念之"范导性"意义的尊重,友谊又是在经验世界中无法企及的理念,即一种作为裁定所有实践对象和行动之法则的、身为实践完善性之原型的实践理念。据此,文章展现了康德友谊理论的广阔性与包容性,并在此基础上为其一贯性作出了辩护,即康德的友谊理论并非前后不一的矛盾体系,而是层次分明,兼备二重性的现实义务与道德向导。  相似文献   

18.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认为,义务的根据不在于行为的目的而只在于其 准则的普遍性形式,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又认为,行为准则的普遍性形式只是法权 义务的根据,而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的根据不仅包含行为准则的形式,还包含行为的质料 ,即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这两部著作并不矛盾,因为义务的不同根据处于康德义务体系从抽 象 到具体的不同层次。行为准则的形式性条件是定义一般义务的充要根据,同时也是确定法权 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因为法权义务取决于保障外在自由的彼此共存的普遍形式。形式性 条件也是规定伦理义务中的德性义务是义务的充要根据,但在此之上还需要附加上质料性条 件以便将之与法权义务区分开来,因为履行德性义务的强制的唯一来源是自我强制,而这种 强制预设同时是义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在伦理学史上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修正了康德的义务论,另一方面对后果主义作出了新的批评.但是由于罗斯把增进善看成是一种"显见义务",同时没有提供解决各种"显见义务"发生冲突的优先规则,导致他的理论存在一些内在困境.不过,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对重新思考义务论与后果主义的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20.
康德通过分析对榜样概念给出了原型与应用的区分.康德伦理学以及整个批判哲学的发展为理解此概念制定出方向:主要分成作为指示出义务的榜样和作为经验性的榜样.对于前者正是康德的意图;对于后者康德则给予严格的限定,乃至拒斥.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