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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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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的第一章中列出了三条道德理性知识的原理:(1)你行动的准则要出于义务而不仅仅符合义务;(2)出于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只在于它的准则的普遍性形式,而不在于任何质料;(3)义务就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这三条原理正是要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中过渡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从而为向下一章即道德形而上学的提升打下一个基础。这三条原理其实已经暗示着道德形而上学的至上原理即定言命令的内在结构了,这就是在义务概念中所包含的主观准则、客观法则和由敬重而实现出来的主客统一的必然性三个环节,它们后来扩展为定言命令的三个变形的公式。当然,这三个环节的真正意义单凭形式逻辑的分析和停留于词句的表层上是看不出来的,只有深入到康德思想的深处才有可能真切地把握到。  相似文献   

2.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三章中的主要任务通常被视为是对定言命令的有效性提供演绎,而这一演绎的前提和基础则是在第一节中被提出的积极的自由概念。但是康德似乎并没有对这一自由概念本身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论证,而这也成为康德学界普遍认为第三章中的演绎失败的原因之一。但是,如果对自由概念的演绎结构进行一种基于先验方法论的重构,就可以证明康德能够为自由概念提供恰当的证成,并且这一自由概念在形而上学上的不完备性也不会影响定言命令的演绎的成功。  相似文献   

3.
黄各 《道德与文明》2020,(2):142-147
作为与纯然实践理性相结合的意志能力,康德的自律观念不仅具有独立于感性偏好的消极意旨,而且更强调确立普遍法则保障平等自由的积极取向,从而展现出独特的思想内涵。同时,在其具有普遍性、形式性特征的定言命令表述中,康德亦基于自律及其表征的人性目的使其呈现出规范性的价值旨趣,此阐释方式乃是回应相关论证以及指责的重要思想资源。此外,该方式还促使自律观念在行动中与道德法则相互契合一致,并通过其对自由的绝对价值以及道德人格理想的彰显,使定言命令论证的有效性得以可能。  相似文献   

4.
康德的道德自我观以反思哲学和先天综合的形而上学为基础,突出道德自我的个体性,坚持自然法中的原子论,表现出定言命令的抽象空泛和软弱乏力。黑格尔扬弃了康德道德自我观及其形而上学基础,注重对道德和伦理进行辩证分析,对伦理的丰富形态进行考察,通过自我意识、精神、自由的逻辑演进,将道德自我置于社会伦理基础之上,以克服道德自我形而上学方法论中的二元矛盾以及个人主义、原子论缺陷。基于人性的社会性、自我意识和精神的互主体性、自由的历史性和客观性的理解,黑格尔的道德自我观内蕴着历史主义和时代感、实践性和社会现实性、整体主义和普遍主义等社会伦理特征。  相似文献   

5.
康德的道德哲学深深影响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这不仅表现在宏观的理论结构、方法和价值旨趣上,还表现在一些微观的概念上,比如自律与定言命令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关键的地方依赖康德的一些假定,但他对康德的继承又是创造性的,也是对康德理论疑难的一种澄清和解决。  相似文献   

6.
定言命令作为人的意志的最高原则,首先预设人具有认识、情感以及欲求这三种能力;其次预设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区分。从低级欲求能力出发,人按照以偏好为基础的准则行动,从高级欲求能力出发,定言命令对这些准则进行检验,要求这些准则具有普遍的立法形式。敬重感标志着高级欲求能力的存在,广义的道德感有识别道德情境和直接驱动性的作用。人追求自身的幸福和自由,希望不受他人的阻碍,在道德法则的范围内,做想做的任何事情。然而,特定的激情和情欲会导致人丧失自我,这种丧失是在实践上最大的恶。由此,作者论证:自我拥有是康德实践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尽管康德在其生前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尚未明确地提到这个概念。  相似文献   

7.
胡好 《世界哲学》2016,(3):69-76
在论述定言命令何以可能的过程中,康德意识到一种可能的质疑:自由和道德法则的交互论将陷入循环,于是他通过寻找一个自由的非道德的根据来摆脱循环,完成定言命令式的演绎。本文指出,循环是双向的,但归根结底是从道德法则到道德法则的推论。康德通过先验观念论确认我们是理性行为者,并得以摆脱循环。循环的摆脱构成定言命令式的演绎的重要条件。不过,阿利森认为循环的摆脱失败了,通过考察,我们认为阿利森的质疑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8.
康德的伦理学以义务论为其典型特征,而他对仁爱义务的阐述具有终极的意义。他曾经把"对他人的不完全义务"确定为仁爱义务,后来把仁爱义务确定为德性义务,包括形式性的善意义务,即按照"人是目的"的命令对他人人格的尊重;质料性的行善义务,即具体地促进他人的幸福。他论证了行善义务的客观约束力根据,从而从最终意义上论证了所有义务(包括法权义务和促进自己的完善等义务)对我们的普遍强制性。  相似文献   

9.
郁乐 《伦理学研究》2013,(2):50-53,141
纯粹实践理性动机的理论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环节,但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研究。定言命令的奠基意义不仅局限于规范伦理学,也为解决德性动力学问题提供了基础;德性法则作为意志的规定根据,对感性产生作用,使人在德性法则面前感到谦卑,因而对德性法则产生敬重;敬重作为"能被先天认识的并看出其必然性的唯一情感",是德性唯一纯粹的动机;敬重概念还确立了人所能够达到的德性层次——出于对义务的敬重而行动。  相似文献   

10.
张载是宋明理学的奠基者,他的思想对宋明理学影响深远,康德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德国以及西方文化。两者虽然相距几万里,相差数百年,其思想的相异与相通却能给人们不少启示。张载思想中的“无意为善—天地之性—性即天道—天人合一”和康德思想中“定言命令—善良意志—立法形式—信仰上帝”的思维方式,不仅很好地凸显了各自文化的价值取向,而且较好地表现了它们的相异与会通。认真地研究中国文化和中西文化的异通,有益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  相似文献   

11.
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与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都运用了普遍同意的标准、有效性标准来证明各自的道德原则和正义原则,它们都属于义务论派别,绝对命令和正义原则也具有相似性。但是,康德的建构主体是形而上学的,而罗尔斯的建构主体则不具有这种形而上学的特征;康德的建构主义属于构成性自律,而罗尔斯的属于学说的自律;他们各自建构出来的原则也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罗尔斯的转变削弱了正义原则的证明力,在后形而上学的条件下,哈贝马斯对道德客观性的认识可以提供一种解决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相似文献   

13.
探讨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的关系,乃至探讨是否存在一种康德式的后果主义,是当代英语世界康德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卡米斯基和帕菲特提出的康德式后果主义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和影响。卡米斯基通过把康德伦理学划分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两个层面,指出从康德义务论的基础理论可以发展出一种规范的后果主义。帕菲特通过改造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并结合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的相关要素,建构了一种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这两种理论虽然都以不同的方式偏离了康德伦理学的原初立场,但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当代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与后果主义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陈剑 《道德与文明》2018,(6):137-144
《圣经》中的偷吃禁果神话历来存在事实和寓意两个阐释角度以及误用自由意志和正用自由意志两类价值判断。奥古斯丁既推崇保罗的原罪遗传说,将其看作祸延后裔的始祖犯罪,也强调意志堕落说,将其视为多重邪恶意志及罪性生命的象征;康德将"出乎道德"的充分动机视为道德行为之尺度,并推导出有关意志堕落的三大根本恶。他进而推翻了偷吃禁果的事实性起源,释之为根本恶的逻辑起源。然而,这一寓意释经同时开辟了其反向诠释的空间。相较于始祖出于诱惑或自爱而从清白守法的自由意志中堕落,他们更像是出于道德义务而偷吃禁果,抗击了以自爱动机为行动依据的根本恶,实践了自由意志的第一次正用,并因此从动物变成人;齐泽克同样持自由意志正用的观点。他激活了康德试图回避的第四种根本恶,即只为恶而作恶、将作恶抬升到伦理原则高度的"恶魔之恶",视之为偷吃禁果神话之真谛。  相似文献   

15.
受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影响,学界对康德的目的王国理念有一种准政治性的解读,即将其理解为具有同等道德地位的公民交互立法的一种民主秩序的规范性理念,或者同类人之间在道德上共同合作的政治立法的理念。这一理念的首要目的就是促进个人对自律的卓有成效的寻求。这类解读的主要动机,是要证明康德道德哲学持续的实践意义,并且以此对其作为一种"空洞的形式主义"的传统理解方式提出质疑。但康德的定言命令式及其包含的目的王国理念都必须从一种实质性的实践形而上学的角度去考察,这种形而上学在理论上是不可证明的,却仍然是出自于纯粹实践理性的非人类学研究视域。学界的政治化解读,究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道德理念的这种实践上的实在性。  相似文献   

16.
洛克对自然法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得出了自然法具有神意法和理性法双重属性的结论.这种性质界定具有模糊性,而且神意法与理性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互相冲突的,因此受到后来学者的诟病;但洛克自然法理论中的这种模糊性源自其对于由理性所开启的现代性进程之谨慎态度.尽管洛克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更重视理性的作用,但理性也存在诸多问题:自然法是人类理性无法独证的,对于理性的偏执会在认识论上因缺乏根基而显得武断,而且自然法在政治上的应用及其说服力,仅仅依靠理性推演也是不够的.这些考虑最终使洛克走向一种谨慎的平衡策略-自然法既是神意法,也是理性法.此外,洛克还从上帝存在这一基本背景出发,引申出了人类应当服从的三类自然法义务,并从这三类自然法义务中推导出了人类的三大基本权利:生命、财产与自由,近代权利思想实发轫于此.  相似文献   

17.
曾云 《现代哲学》2012,(6):64-71
胡塞尔试图在意志现象学基础上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他批判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形式命令法则,揭示出,意志在实践选择中遵循的普遍法则是:"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它建立在形式价值论基础上。意志是一种实践可能性行为。作为意志追求目标的最高善是建立在"实践可能性"基础上的,它通过意志明察来实现。由此胡塞尔批判了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  相似文献   

18.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爱分为病理学的爱和实践的爱。病理学的爱是自然意义上的爱,因为它不能被命令,因而不能够成为道德上的义务,而实践的爱作为道德意义上的爱是我们的一项德性义务。由于病理学的爱是感性的,所以人们能够对它有一种直观上的体验,但"什么是实践的爱"这一问题在康德那里并不清楚。之前的学者对实践的爱给出了多种解释,但这些解释都没有完全切中实践的爱的内涵。康德把实践的爱定义为善意的准则,而善意应当由行善的意志、善行和智性的愉悦三个部分构成,所以实践的爱就是要求我们以一种行善的意志去行善,并且在我们的善行中感到一种自我满足。  相似文献   

19.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康德把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概括为"我应该做什么",并采取"伦理的形而上学"方法对道德的基础、道德的应然性和约束性、义务的绝对命令等"老问题"作出了回答。但这些回答从一开始就受到种种批判并延续至今,这表明康德的回答有许多无法克服的问题。哈特曼力图绕过舍勒的"质料的价值伦理学"而直接返回到本体论,把康德规定为主观的认识关系转向自在的存在关系,从而为应该存在的价值秩序奠定新的基础,以此对伦理学的"老问题"作出新的回答,其价值和意义值得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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