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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云 《现代哲学》2016,(2):69-74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及相关著述中对本体的内涵进行了多个层面的探讨。但无论是从实体范畴还是从质料和形式以及潜能和现实的角度来说明本体,他始终把本体与个体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虽然他也试图从定义上说明本体,但基于本体的个体化和生成原则,他最终放弃给本体(Ousia)下定义的做法,并对这种做法进行了深入批判。最终,对亚里士多德来说,本体(Ousia)不是普遍的本质,而是"这一个"的个体是其所是的根据。  相似文献   
2.
曾云 《现代哲学》2012,(6):64-71
胡塞尔试图在意志现象学基础上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他批判地继承了布伦塔诺的形式命令法则,揭示出,意志在实践选择中遵循的普遍法则是:"做你能达到的最高善",它建立在形式价值论基础上。意志是一种实践可能性行为。作为意志追求目标的最高善是建立在"实践可能性"基础上的,它通过意志明察来实现。由此胡塞尔批判了康德的绝对命令理论。  相似文献   
3.
胡塞尔在人格存在论的基础上对价值论伦理学的基本原则进行质疑和反思.他认为,人格价值是绝对应当实现的价值,它超出了价值比较的范围,而且单从价值上规定意志也是不够的."我应当做什么"这个问题在根本上指向的是伦理人格的自身塑造和实现,其中心观念是绝对应当的义务观念.真正的伦理意志是一种把人格的整个生命转变为伦理生命的一种整体意志.在此基础上,胡塞尔提出了意志真理的概念,它意味着人格自我将其生命作为一个整体内在明察,并对一种可能最好的生活作出决断.总之,绝对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即绝对的人格价值和绝对的义务,两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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