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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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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道德绑架现象频繁出现.现有的报道与研究大多对施事方持批评态度,这既不合乎事实也不符合直觉,更回避了道德绑架现象的实质.种种道德绑架得以进行,均需要预设以下核心论证:从道德上的好推出道德上应该做;从道德上应该做推出不做就应该被谴责;从应该被谴责推出对谴责加以表达的恰当性.替受事方辩解的阐述大多反对核心论证中的第二个命题,希望以此阻断核心论证,中止道德绑架.常见的阻断方式有三种:区分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主张义务的整体性以及诉诸免责条件.但是,这些方式无法彻底阻断核心论证.道德绑架的实质在于施事方所提要求的道德性与受事方眼中的不合意性之间的冲突得不到调解.由于资源、人的能力与认知的有限性,道德绑架现象将会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2.
道德绑架现象成为社会热点,这使得从道德哲学的视角来厘清它的概念内涵和错误原因成为必需.在这方面,苏德超对道德绑架做了深入细致的现象刻画.然而,由于他的整个分析预设了一条成问题的原则,所以未能真正地刻画出符合经验直觉的道德绑架现象.通过引入康德对完全义务与非完全义务的划分,可以澄清道德绑架发生在康德所谓的非完全义务的领域,是施事方以道德的理由绑架了应事方在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之间的选择.道德绑架的错误在于施事方将完全义务领域的要求等同到非完全义务领域,剥夺了应事方道德选择的自由.基于此,道德绑架现象可以重新加以刻画.  相似文献   

3.
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4.
郁乐 《伦理学研究》2020,(1):99-105
近年来,诸多被视为道德绑架的焦点事件及其引发的舆论热潮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与焦虑。相关事件与舆论中的基本道德概念需要清晰的定义与理解,引发舆论热潮与道德焦虑的情感因素、心理机制与道义逻辑也需要全面深入的描述与分析。道德绑架事件与舆论中对立双方的道德情感与价值直觉分别是同情心与公平感,此类行为源自对义务与美德范畴的混淆,忽视了基本权利对于区分美德与义务这两种道德行为的关键意义。因此,需要厘清道德绑架与义务、美德、权利等相关概念的关系,正确定义道德绑架概念,清晰区分道德绑架与合理的道德要求,进而分析与澄清道德绑架相关事件与舆论中的道德情感与逻辑推理,努力化解诸多立场冲突与舆论对立引发的道德焦虑甚至道德恐慌。  相似文献   

5.
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既是实体法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伦理的意义。法学意义上的权利是以道德权利为基础的。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主张权利和维护权利是公民社会公民的道德义务以及应尽的社会义务,是现代公民社会秩序得以建构的基础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公民的权利,所行使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因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内在统一的。  相似文献   

6.
道德义务与超道德的行为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区别道德义务与超道德行为对于我们认识道德的本质和合理的道德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人的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而不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超道德的要求。满足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违反了道德义务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或者不为道德义务所禁止的行为则是道德上可允许的行为。将超道德的行为混同于道德义务会导致超道德的要求,在实践中会引起种种弊病。  相似文献   

7.
毛兴贵 《学海》2008,53(3):77-84
公民的政治义务与国家的统治权利相对,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同于法律义务.政治义务问题是一组相关的问题,以公民为什么有服从义务为中心.义务与责任的区分对于政治义务问题意义重大.各种证成政治义务的进路都有问题,这把我们推向了无政府主义.  相似文献   

8.
《学海》2017,(6)
探讨义务冲突中"义务"的来源,应当根据功效的不同,将问题分为"未履行义务的来源"与"被履行义务的来源"两个方面。除了包括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外,考察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和种类,要密切联系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基于"冲突状况的发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这一要件,理应排除先前行为、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道德上的作为义务也应被否定。关于被履行义务的范围是否包括道德义务的问题,有肯定说、折衷说与否定说三种观点的争论。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的、保障一定生活利益的道德义务,能够成为被履行义务的来源。  相似文献   

9.
论道德价值     
论道德价值孔润年:道德价值是价值现象的一部分,它既体现着主体与主体之间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又体现着一定的社会道德现象(客体)对于个入、群体和社会(主体)的意义。对个人来说,道德是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要形式。从根本上说,道德对个人的价...  相似文献   

10.
由于对"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对道德义务能否做一种"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在伦理学家之间存有分歧。道德上的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的区分虽不像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分那样明确,但其间的差别还是显而易见的。正确认识这种差别,避免两者之间的混淆,把握道德义务的层次性,对于充分发挥道德的规范和引导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亦即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2.
受到西方法制文化的影响,人们习惯于讲道德义务,并将儒家伦理称为义务伦理。义务要么是由社会地位所决定的职责,要么源自于为了权利而签订的契约,二者都决定了义务带有一种被动的承受性。儒家伦理反对一味讲利益,因而不太关心权利,也就不可能重视由权利所派生的义务。虽然儒家讲角色功能,讲职责,但儒家更加重视内在的道德感受,重视内在的自觉自愿,因而没有固步自封于角色义务。与义务论相比,儒家伦理更加强调突破自我的权利限制,走出自我,迈向他人,从而积极主动地为他人承担责任。因而,儒家伦理不是义务伦理,而是责任伦理。  相似文献   

13.
麦金太尔认为权利概念15世纪才出现,并怀疑以往是否存在自然权利;米尔恩则认为人类社会早就存在与权利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应的权利意识。康德从权利、责任、义务的内在关系上揭示了权利概念的本质内涵,奠定了权利的道德价值基础。康德的思想存在不足,在理性与普遍形式理论两方面受到了非理性和历史主义的挑战。这些讨论有利于人们对权利、义务、责任本质内涵的深入理解。  相似文献   

14.
政治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与初步义务;政治义务也是一种具有特殊性、普遍性、广泛适用性和有限性的道德要求;政治义务问题是一组相互关联的问题;认为政治义务是伪问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相似文献   

15.
常人道德是道德生活中一种普遍而经常存在的道德行为类型和道德境界层次。它既不是道德上超凡脱俗的圣贤或先进的“君子”,也不是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小人”,而是处于二者之间的“中人”之性和“常人”之德。“常人道德”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其行为特征既非应当,也非失当,而表现为正当。第二,其价值观是义利兼顾的;第三,其人己观是人我两利的;第四,其行为动机是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常人道德的存在是一种道德生活的常态真实存在。常人道德的义利统一、人己两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是现代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常人道德是道德的中间层次与境界。研究常人道德并给予道德上的正面价值评价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克服我们过去的那种善恶两极的对立道德思维方式,有利于真正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道德精神,有利于当代道德研究面向生活和民众,从而有利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道德观。  相似文献   

16.
在道德行为的分类中,关于"超越义务要求的行为"或者说"分外行为"能否单列的问题,一直都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种处于善与应当、价值与义务交集之中的分外行为是否存在及价值如何。尽管争论各方迄今为止都不能提供一锤定音的理据,但据此否定分外行为的存在及其特殊的道德价值似乎更难使人接受,一个道德上的"善"都被作为"应当"来要求的社会是难以想象的。分外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它为行为人保留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分外行为的意义则在于,它可以在义务之外促进"善"的实践。  相似文献   

17.
人们普遍持有正义与慈善的四种区分:一是正义的义务是消极义务,而慈善的义务是积极义务;二是正义的义务是可以强制的,而慈善的义务是不可以强制的;三是正义的义务是完善的义务,而慈善的义务是不完善的义务;四是正义是一个权利问题,而慈善则不是.这四种区分实质上似是而非.要想完整地把握正义与慈善,我们就必须对道德生活有一种整体的设想.  相似文献   

18.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一文中提出的“对凶犯不可说谎”的主张,在国内外学术界一直都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哲学“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义务概念的层次性寻求解决的出路。康德对义务首先作了法权义务与德性义务的区分,其中法权义务又被区分为“基于契约的义务”和“作为这些义务之基础的义务”两个层次。“真诚”或“不可说谎”属于后一个层次的义务,它事关公民社会的根基,因而是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违背的,即便个体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也必须在所不惜。德性义务中的说谎虽然也是对人格中的人性尊严的伤害,但它只涉及我们自己作为“纯然道德存在者”时的义务,而不涉及公民社会的根基问题。从德性义务的角度来看,说谎虽然“不应当”,但毕竟“可以”现实地存在,尽管说谎者为此必然要受到别人或自己的蔑视。然而,说谎在法权上是绝对不被许可的,因为作为公民,任何个体都没有这个权利,即便在面对凶犯时我们也只能说真话。不过,对凶犯说真话并不意味着我们无视朋友的生命,因为既然相对于公民社会而言,个体的生命是无足轻重的,那么我们用自己的生命来保护朋友,也是我们出于法权义务而应当采取的必然行动。  相似文献   

19.
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紧密联系的。人类在享有对自然的权利的同时,应该也必须履行对自然的相应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其一,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其二,人类享有在适宜的自然环境中发展的权利,同时负有可持续发展的义务;其三,人类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负有保障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义务。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实质是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20.
龚群  兰超 《道德与文明》2019,(4):122-129
人们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有不同层次,规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这一要求是建构 起共同体生活秩序的最起码的要求,霸座问题的出现表明一些社会成员无视 共同体生活的这一最基本要求。一个人如果自己没有最起码的规则意识同时还要求他人更有 道德,则是提出了一种类似于道德绑架的超义务道德要求。享有人格尊严是每个 社会成员在生活世界中受到尊重的基本人格条件。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是平等的,人格尊严 是无价的。我们要维持共同体生活的最基本的道德 条件,树立起规则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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