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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作 《道德与文明》2021,(3):122-132
刘清平教授在《说谎:禁止、许可还是应当——解析康德的说谎悖论及其根源》一文中认为康德在处理是否撒谎来帮助朋友的问题中陷入悖论.这种批判反映了学界混淆行动的实施者的思维倾向.在这个例子中,是我而不是凶手才是行动者.康德坚持不能撒谎的绝对性彻底贯彻了人性是目的的原则,后果论的处理方式反而会陷入不自洽.在康德那里,许可不是一个混乱的概念,而是表达为了实现某种合乎法权的状态而不得不采取的行动.康德对许可行动限制很多,撒谎救人不属于被许可的行动.在凶犯面前,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沉默,我们不应当撒谎,同时,我们也要捍卫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和法权.撒谎救人不可能是一种应当的行动.  相似文献   
2.
《实践理性批判》的发表标志着康德批判事业的工作一分为三。本文从批判哲学的发展史和《实践理性批判》的主要内容入手揭示出《实践理性批判》的起源主要归于康德的两个发现:一是趣味判断的先天性,二是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前一个发现导致康德重新规定批判与高级能力之间的关系,使他改变他的总体批判计划,把对于纯粹理性的一个批判分成对于纯粹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反思判断力的三个单独的批判;后一个发现及其解决使康德把纯粹理性的思辨运用和实践运用之间的关系确定为一种平行关系,使理性的实践运用从思辨运用中解放出来;由此产生《实践理性批判》。  相似文献   
3.
人需要道德教育才能够成为一个真正的人,但是教育如何成人,这是一个难题。对此康德基于其批判哲学,提出一个系统的道德教育理念,把道德教育看作是教育的最高阶段和目的。道德教育面临着教育的强制和教育者的自由的矛盾,这是道德教育所面临的难题。康德提出榜样的作用,试图解决这一冲突。但是康德的解决方式引起学界的批评,这些批评忽视了康德道德教育中的"榜样引导—思维建构—自由选择—自由的确立"的多层次的逻辑进路及其价值。  相似文献   
4.
定言命令作为人的意志的最高原则,首先预设人具有认识、情感以及欲求这三种能力;其次预设低级欲求能力和高级欲求能力的区分。从低级欲求能力出发,人按照以偏好为基础的准则行动,从高级欲求能力出发,定言命令对这些准则进行检验,要求这些准则具有普遍的立法形式。敬重感标志着高级欲求能力的存在,广义的道德感有识别道德情境和直接驱动性的作用。人追求自身的幸福和自由,希望不受他人的阻碍,在道德法则的范围内,做想做的任何事情。然而,特定的激情和情欲会导致人丧失自我,这种丧失是在实践上最大的恶。由此,作者论证:自我拥有是康德实践哲学中最核心的概念,尽管康德在其生前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尚未明确地提到这个概念。  相似文献   
5.
刘作 《现代哲学》2022,(1):72-78
普通人类知识在实践运用中出现自然辩证法,引发对定言命令有效性的怀疑,使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成为必要。纯粹实践理性批判通过追问三个问题,防止实践理性的僭越,确立了定言命令演绎的实践的立场。这三个问题分别对应《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前面三节,说明道德法则除了自由之外,别无根据;自由除了道德法则之外,没有其他基础;追问对道德法则的兴趣,容易把情感当作道德法则的根据。这些观点与《实践理性批判》是一致的。康德从一开始就不是从理论的角度来演绎定言命令,也没有出现主流学界所批判的失败。  相似文献   
6.
《判断力批判》正式出版的导言不仅比第一版导言简短,而且在内容上也有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正式出版的导言对自然的合目的性原则进行了演绎;第二,在正式出版的导言中,康德指出,判断力通过自然合目的性的先天原则让我们认识到至善的可能性,从而联结知性的立法和理性的立法,完成从自然到自由的过渡。这些变化表明,康德重写《判断力批判》的导言是因为正式出版的导言更清楚地展现了《判断力批判》在批判哲学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即虽然它并不给自然的形而上学和自由的形而上学立法,但是它实现了内心能力作为一个系统统一性的理念。  相似文献   
7.
刘作 《世界哲学》2023,(3):124-134
康德在至善的概念中引入幸福,引发了诸多质疑。在康德的伦理学中,人既具有理性的有限性,又具有存在的有限性。这两种有限性有密切的联系,导致康德的伦理学存在着张力。将幸福引入至善的概念中,正是康德重视人的存在的有限性的体现。然而,这也使得康德在一些论述中让人们以为他违背了意志自律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促进至善的义务在客观上并没有增加新的义务,只是在主观上添加了道德的人具有获得幸福的资格与希望。康德在后期可能试图消除人们的误解,在人的双重有限性的张力中,他更突出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因为它才是其构建道德的纯粹性的着眼点。  相似文献   
8.
学界对康德哲学对自我的完全义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康德最终放弃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德性论中对自我的完全义务也不是严格的德性义务。这种争议涉及对康德义务体系划分的理解。康德之前的义务学说对自我义务的强调、对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的划分,构成理解康德义务学说的语境。在1793年的《伦理学讲义——维格兰提伍斯》中,康德提出一些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没有详述、但有助于理解他对义务体系划分的说法:理性的立法的关键是普遍法则,法权学说和德性学说分别是理性对外在行动和内在准则的规范性要求;对自我的完全义务如果涉及人性中人格的法权,就是对自我的法权义务,如果涉及人格中的人性的目的,就是对自我的德性义务;二者可能有相同的义务,但是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因而它们各自存在,这也是维护义务学说完整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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