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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驳斥以霍布斯为首的狭义人性自私论,以及通过任何外部原则建构道德哲学的理论学说,18世纪英国道德哲学家哈奇森在莎夫茨伯利的基础上完成了道德感理论的系统化工作,建构了普遍的仁爱观。然而,哈奇森没能很好地解决通过情感为道德奠基的根本问题,即如何有效克服情感的主观性,这导致道德感理论的可靠性遭到质疑。为此,休谟在情感框架内部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改造和发展,使其呈现出一定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而休谟的这项工作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对于道德感理论发展历程的理解是极不全面的。本文旨在对休谟工作的整体进路作出详细考察和深入剖析,并对其理论价值作出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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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哈奇森曾对斯密产生过重要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斯密对哈奇森伦理思想进行了全面继承,相反,通过背离哈奇森确立的人性视角、道德基础和道德标准,斯密完全背离了哈奇森的仁爱观并创作了《道德情操论》,它不仅较为完满地解释了社会赖以运行的伦理秩序,而且为《国富论》确立了哲学基础。文本细读显示,斯密对哈奇森仁爱观的背离,不仅为斯密伦理学提供了独特视角,而且证明了学界广泛流行的"斯密问题"是因误解而产生的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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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西斯·哈奇森对待"神"的态度不仅体现了他作为长老派牧师和道德哲学教授的双重身份,而且体现了苏格兰启蒙学派的基本价值取向.通过对哈奇森哲学文本进行细读,聚焦神的存在以及神的本质这两个哈奇森道德哲学中的基本问题,本论文认为,就神的存在而言,哈奇森从未否认过神的存在,但是,他所说的神绝非正统基督教中的亚伯拉罕启示神,而是身处世俗社会、经由人的情感而得到认识并集中代表人类社会整体利益或整体善的自然神,就神的本质而言,哈奇森的神具有自然性、情感性和社会性三重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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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启蒙初期,普芬道夫自然法体系开始传入苏格兰。其中,格森·卡迈克尔对普芬道夫著作在苏格兰学界的推广功不可没,而且他对普芬道夫文本的注释也为苏格兰的后续学者提供了全新思路,哈奇森便是受其启发的代表人物之一。自哈奇森之后,苏格兰学界的自然法体系开始呈现与传统自然法体系完全不同的理论倾向,并染上了启蒙时期苏格兰特有的情感主义色彩。普芬道夫采用的是启示神学的体系,认为善恶由是否遵守自然法来界定;卡迈克尔则把对上帝的情感植入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体系之中;到了哈奇森,他的整个自然法基础都建立在道德知性的能力之上,而行为动机、情感更成为了道德判断的主要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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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的契约正义观与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在形式上有其相似之处。但由于他们各自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其正义观的价值内核、论证方式及其实现途径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从卢梭的契约正义观到罗尔斯的契约正义观的嬗变代表了西方正义论从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转变,把握这一转变的趋向及其内在精神实质,对于丰富和完善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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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差别原则一直备受质疑,因为它不仅可能与效率原则冲突,而且可能违背罗尔斯自己的互惠原则。此外,差别原则能否在原初状态被选择也成问题。事实上,按照罗尔斯用以拒斥古典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根据,差别原则不能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原则,因为其所基于的是仁爱或言人类之爱,这一仁爱在其自身并不包括裁决利益冲突的分配原则。所以差别原则应当被解释为一种弱意义的劝导原则,这也可以避免其所面临的诸多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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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美国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艾伦·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认为,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正义"问题。一般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是实现正义的理论,这是用黑格尔的正义观来理解马克思,因而是不成立的。因为黑格尔正义观的前提是私有制,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法权意义上的正义观。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正义观进行了批判,认为共产主义消灭了私有制,因而"正义"不再是私有制下的法权概念,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正义"问题。其实并不像布坎南所理解的那样,共产主义虽然不包含法权意义上的正义观,但并非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正义问题。在非法权的意义上,"符合社会性的人"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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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2018,(2)
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是马克思早期思考正义问题的出发点。从亲近和接受古典自由主义开始,经出离和批判古典自由主义,到后来历史唯物主义创立,马克思彻底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基本价值理念及其所代表的启蒙传统。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为理解正义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和方法论原则,即从生产出发理解正义,社会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生产正义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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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理论通常被认为不应该涉及"至善"领域,"正义问题"与"幸福问题"应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所以伦理学家很少用"幸福"论证正义制度和说明个体的正义行为,而多是从"利益"和"尊严"出发论证正义理论的合理性。但在理论结构上,从"利益"出发的"财产中心正义观"存在着不可自洽的缺陷,从"尊严"出发的"主体中心正义观"通过扩充前者的信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做了弥补,但"尊严"概念本身对社会合作和正义动机的解释力都稍显不足。赵汀阳教授用"可能生活"重新诠释了"幸福"概念,认为"幸福"的实现在于"可能生活"的多寡,借用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充"主体中心正义观"的信息基础,一方面可以使得正义理论的结构更为自洽,另一方面也在社会"正义"和人们"幸福"之间搭建了可能性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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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可能及其陷阱——一种对罗尔斯正义观的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通过两个层面的努力得以实现:一是从宏观上建构正义社会,二是从微观上促使个体获得充分的正义感。对于前者,罗尔斯认为可通过正义原则运用的四个阶段(探求正义原则、立宪、立法和行政司法)来实现。对于后者,他认为可以通过善的内在化或交叠共识方式来完成。可惜的是,由于罗尔斯的正义观本质上是相互性正义观,它以互助互利、相互期待、对等对待作为基础,这使得正义无法脱离铢锱必较的个体利己主义倾向,在正义严重缺乏的社会无法获得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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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秉性,可成为判断中国正义论的标准。法家正义论由正义秉性与战国时期具有特定价值内涵的正义理论两个部分构成。法家对正义秉性的讨论包括:正义的主观条件蕴涵"怨""愤"等情感,正义的客观条件在于物质资源与人类欲望之间的冲突。法家最早发现了正义秉性的脆弱性特征以及由此带来的非正义局面的蔓延。法家竭力维护法的公正与权威,主张将正义品格最大限度地"社会化"。法家的正义秉性,在形式上是一种"应得"正义观。法家追求一个正义而和谐的社会,各阶层都各尽其力,获得其应得的利益。先秦时期的法家正义观,具有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价值观念:尊君、重公利、极端功利、臣民工具化、轻罪重罚且极端苛刻,具有鲜明的"战国"时代特征。先秦法家正义论实质主张"守法就是正义",此法代表"公利",也代表君主利益,代表国家利益,正义就是遵守君主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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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考证,在马克思之前出现了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两种大的类型的正义观。古典正义理论和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比如,古典正义观强调共同体高于个体,预设了一个神圣实体的存在,强调义务优先于权利,强调基于伦理的必然性的自由,强调一种普遍性的公共善和强调公正是城邦立法的第一美德;自由主义正义观则强调个体优先于共同体,强调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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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的思路是围绕苏格兰启蒙运动中执道德哲学思想家之牛耳一位人物弗兰西斯·哈奇森为中心,揭示其情感主义道德哲学中整体主义生机论的历史渊源.本文认为他继承了古典亚里士多德主义尤其是随后的斯多亚主义中整体主义内核,文章试图在斯多亚与苏格兰启蒙运动中主要人物的关系中集中凸显哈奇森对斯多亚的继承性,而这种继承性又体现在他对马可·奥勒留<沉思录>一书的翻译和注释.然后,通过几个核心概念的钩沉和梳理,文章清楚地揭示出斯多亚与启蒙运动,尤其是与哈奇森本人的承接关系.实际上,这样的整体主义生机论的视角在我们中国思想史中也是不陌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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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应得观以实现应得来定义分配正义,这就使其在评估社会的制度安排时,主张"应得先于正义制度而确立,并作为衡量制度正义与否的尺度"。罗尔斯驳斥了先于正义制度的应得,认为应得依系于某一特定正义制度而确立。罗尔斯从人们不应得其天赋、社会家庭环境的角度对前正义应得的反驳,依赖于一个并不可靠的前提,因此屡遭诟病。但这并不表明罗尔斯颠覆流行应得观的努力的失败。罗尔斯对竞赛中应得胜利现象的分析,隐含了反驳前正义应得的另一个更为有力的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