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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骨髓捐献供体的严重短缺,捐献人的随意反悔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从法理的视角,认定骨髓捐献的性质是合同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析捐献合同的人身性和阶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捐献人的任意撤消权、受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受赠人的公益责任,以权利制约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持当事人的权利平衡,这有利于维护骨髓捐献公益性行为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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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骨髓捐献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骨髓捐献供体的严重短缺,捐献人的随意反悔以及法律规范的缺失,从法理的视角,认定骨髓捐献的性质是合同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分析捐献合同的人身性和阶段性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捐献人的任意撤消权、受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受赠人的公益责任,以权利制约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保持当事人的权利平衡,这有利于维护骨髓捐献公益性行为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3.
道德权利与公民道德建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道德权利是公民道德的内在要求,它在公民社会中既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又是法律权利的扩展和深化,较之于法律权利,道德权利具有作用范围大、救济手段软、与义务对等等特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道德权利的存在,相反,道德权利在公民社会中表现为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请求报答权等,这些都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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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医师说明义务的内涵、性质能够使患者和医师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对于医师说明义务的法律性质,有主张医师的说明系患者有效同意之逻辑前提的“承诺无效说”;也有“医疗合同上的附随义务”的观点;还有认为其应是一项法定的注意义务.在对这些观点进行评析后提出此义务应是一项法定的合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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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忽视了医务人员应有的地位。从法律规定和程序正义、当事人理论等方面明确了医务人员在鉴定中的法律地位。论述了医务人员应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其在鉴定中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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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俊杰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4):41-42
变性人的出现对社会秩序及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自然人生而具有的人作为社会主体定在的自由和健康权利,为变性人享有性别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理支撑。在权利确认后,很有必要在变性手术的对象、施行者及程序上作出规范的应对,而变性人术后的社会角色及权利保护也应该得到法律的适时回应,以实现法的秩序、公正等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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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提到如果把第一人权转入实在法,要实现已经刻写在人类集体记忆中的严格的道德要求,就会产生一种法律义务。作者认为要解读这一观点,需要借助康德哲学中的一个要素,即实行强制性法律秩序的道德义务。通过对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及康德理论结构的分析,特别是对人的尊严和天赋权利概念的比较研究,作者论证了哈贝马斯的人的尊严概念相当于康德的天赋权利概念,它们都构成了人权的基础。由于二者对人权以及法律的强制性有着共同的认识,所以在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中能再次形成康德的论证结构,即以道德为基础的权利义务。作者认为正是这种义务构成了现存的和未来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并进而提出了所有行为者都有促进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法律秩序的义务。 相似文献
9.
公正与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公正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严格意义上的相互对应、必然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完全义务"(即狭义的义务)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不论是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还是非基本权利与非基本义务,也不论是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还是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一方的权利,必然是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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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海》2019,(5)
习惯的司法运行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者对习惯的查明、司法者对习惯的认定与适用。其中,习惯的查明要解决查明的客体、主体、程序、技术和后果五个问题。习惯的认定依习惯性质之不同而应适用不同的程序:对于未为官方确认之习惯,通常须经历当事人一方举证、对方质证和法庭审查等程序;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的,或众所周知的,或已为官方确认的习惯,提供方无须举证,法官在审查其与本案关系密切后可直接予以认定。习惯可以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法律变通、法律默许、法律解释、法律修辞、法律漏洞填补、法官裁量等八种情形下得到适用。习惯适用的目的在于证明法官对证据、事实、协议之性质及内容认定的正确性和客观性,增强司法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以及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可接受性。当然,习惯的适用还会受到来自法律、习惯性质、法官偏好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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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洛克研究的"宗教转向"中,财产权问题是一个核心的问题。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蕴含着体现平等主义的慈善思想。在他那里,个人不仅有自我保存的对上帝的义务,而且还有使他人得以保存的慈善的义务。洛克的宗教背景使他的慈善思想非常接近于托马斯主义。他的慈善并不是外在的行为,而是人的一种德性,其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爱",二是"宽容"。洛克的慈善在一定的条件下性质会发生变化,从仅仅是内在的道德上的品格转化为一种外在的法律上的权利。洛克的慈善的性质可以转化的观点显著地改变了他的财产权理论的面貌,使他同现代自由主义者区别开来。但是,洛克并没有把慈善看作一种高于财产权的权利,如果说他的理论中存在"慈善权"的话,也仅仅指的是人的生存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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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法治发展史过程,也就是不义的法律退场和正义的法律入场的过程,正义是法律的运行轨迹和价值导向。在时间里,法律是公正的,一切不义行为在法律面前不仅是不道德的,也是不明智的。法律达到公正也是一个过程,是在与不公正的坚决斗争中逐渐实现的,公民不仅有拒绝遵守恶法的权利,也有拒绝遵守恶法的义务,司法审判也不能以恶法作为依据。法律最终实现正义,法治是依法之治和良法之治的最佳结合,法治是一种优良的生活方式和善治,每个公民以良好的法律心态依据良法堂堂正正做人,在法律正义的发展历程上留下光明的印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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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文明》2017,(4)
在讨论国际援助时,罗尔斯和一些世界主义者囿于一种"非此即彼式"的简单化进路,要么将其视为人道主义义务,要么视为正义的义务。这种进路因忽略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在关注对象、援助目标以及优先性等方面的明显差异,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偏颇,而转向一种基于责任原则的分析进路可有效避免这种弊端。依据该进路,在后果责任与补救责任的区分及其内在关联被正确认识的基础上,通过对导致国家贫困的根本原因的综合分析,国际援助义务的性质就得到合理认定。其到底是正义的还是人道的,这种进路不仅为国际援助义务的认定提供了依据,而且在理论上满足责任原则的适用性、判断标准的连贯性和平等观念的重要性,对国际援助实践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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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主义是以集体与个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为核心的。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集体主义的内在属性,是社会的客观要求,更是集体和个人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必然需求。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指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双向的、相互的,同时又表现为道德义务相对于道德权利的先在目的性和主体自律性。要实现集体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要树立正确的集体和个人理念,要有教育、制度等实践措施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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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道德关系即中国传统社会的道德主体之间根据"礼"所结成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关系,它是中国传统社会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主要有等级性、求和性、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分配的极性、虚拟性、变动性、形而上性、不协调性、威权性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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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哲学》2019,(5)
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难题。将法官或陪审员的"自由心证"视为"遵循规则"的过程则可以发现,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发生作用的规则包括逻辑规则、生活实践规则和法律规则,三者各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的方式消解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关键在于解释陪审员和法官何以一致地"遵循规则"。区分规则与规则的表达,可以借助语言表达式的规范性意义肯定陪审员和法官一致"遵循规则"的可能性。从个体陪审员"遵循规则"的内在过程来看,可以从规则的适用条件入手,解释陪审员何以可能和法官一致地裁定案件事实。从"遵循规则"的角度消解事实认定问题,不仅需要法官发挥引领作用,也需要法官解释其评价"最佳解释"的标准,其努力需要认知理论的支持,也需要一种文化哲学的思考与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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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9,(10)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界定了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和形式,以此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然而,告知义务不仅限于该规定的内容,还包括转诊告知、治愈率告知等义务。在美国,医师与患者利益冲突也是告知义务的内容。对比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法律、案例,发现美国的医疗告知义务更侧重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则侧重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对告知义务的违反意味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犯。在美国对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责任形态区分故意和过失,而在中国大陆,通常不作区分,一般只认定为有过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