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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红强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2,33(17)
药品发展风险的存在使得药品不良反应难以避免,不可预期.从损害填补的原则出发,中国现阶段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基金制度,平衡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从危险预防的角度和损失分散的角度来分析,药品的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政府均应分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害具有正当性,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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