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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来说问题似乎很清楚,近代伦理哲学已经非常有效地消除了以前某些哲学家的分类在伦理学理论中所导致的混乱。通过消除这些人为的障碍,我们可以开辟一条进一步探究道德陈述的性质和地位的道路。(一)道德判断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人们常常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将十分明确地决定着道德判断是可证实的还是任意的。可是,问题远非如此,因为不同的哲学家一直以不同的方式来使用“主观的”和“客观的”这两个词。我不自称我的分析穷尽了一切,但我想提  相似文献   
2.
J.S.穆勒、H.西奇威克(Sidgwick)和G.H.摩尔根据其哲学的思考,建立了规范伦理学的体系。近年来规范伦理学同研究伦理概念性质的元伦理学,已经区别了开来。由于C.L.斯蒂文森(Stevenson)和R.M.黑尔(Hare)元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的理论日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这种结果使得至少作为一种哲学原则的规范伦理学多少有点声誉扫地。因为伦理学的非认识主义理论认为,基本的伦理原则取决于人的基本态度和爱好,所以,基本的伦理原  相似文献   
3.
如果我们要对道德价值获得一种更令人满意和清晰的理解,我们就必须放弃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这是确实性的要求。这种要求是个人在其独特生活中仅仅把自己作为他的目的的要求,是自我-决定的要求,在涉及独特生活时,也是对他人-决定的排斥。允许其他的人成为一个人独特生活的决定因素,其一种方式就是依靠选择自己的生活,不仅仅把自己,而且也把别人当作这种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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