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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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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德的至善学说蕴含着一种从后果主义角度进行解读的可能性。至善作为德性与幸福的综合,可以被解读为"理想的道德世界"或"一切道德目的的全体",它蕴含着一种追求"理想事态"的后果主义价值论思想。而康德关于"人有义务促进至善"的主张,不仅不像伍德和贝克等人认为的那样与康德关于"应当意味着能够"的主张相冲突,反而包含着从目的出发来理解义务之可能性的后果主义规范论思想。因此,探讨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不仅有助于克服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不兼容的传统教条,也有助于克服对一般后果主义伦理学的价值论是"前道德的"或"非道德的"的责难。  相似文献   

2.
《学海》2022,(1)
"非同一性问题"是代际正义理论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非同一性问题主要关注那些决定未来人存在的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否被允许,该理论认为那些存在依赖于看似有害行为的人,并不能认为其自身受到了这种行为的伤害。该观点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悖。帕菲特和雷曼分别为非同一性问题提供了后果主义和契约主义的解决方式,这两种解决方式存在一些有待克服的难题。义务论有可能成为一种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可行思路。  相似文献   

3.
最早产生的伦理学理论主要是目的论的.超验目的论、幸福论、快乐主义是它的重要形式.效用主义是快乐主义的一种较晚近的形式.德性伦理学也是最早产生的一种目的论伦理学.中国儒家学说在其核心处是一种德性的伦理学.在斯多亚学派的学说中,德性与至善概念疏离后成为目的本身.在西方,德性伦理学又由于它具有的不同特点被称为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从德性伦理学中逐步分离出独立的正当概念.康德在许多方面来说是从德性伦理学到义务论伦理学的联系环节.在义务论伦理学中正当(应当)成为核心的概念.在义务论伦理学中,基于对正当的不同解说,形成责任论与权利论两脉.康德学说是责任论的杰出典范.在权利论中,首先形成作为其古代先声的回应的近现代契约论伦理学.从这种传统中新近发展出程序论的伦理学.  相似文献   

4.
在对"残婴安乐死"的伦理学理论考察中,从目的论思维方法的角度来看,出于婴儿自身利益为优先考虑的安乐死行为具有道德合理性.而持义务论的人通常对其持反对态度."残婴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具体的道德情境处于义务论进行道德评价的推理逻辑的有效范围之外,因此我们应该坚持从目的论立场来看"残婴安乐死"的本性:一种本质为善的"必要恶".  相似文献   

5.
后果主义者认为,一项选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道德重要性取决于它所产生的后果,因此不同类型的选择之间并没有内在的道德重要性差异,这被称为后果主义的等价性观点.义务论者卡姆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她认为不同类型的道德选择之间存在着道德重要性上的差异,这一差异对后果主义的道德要求构成了义务论约束,使得行为者至少在某些情形下不应当实行某个行为,即使这个行为能够产生后果主义者所认为的最好后果.卡姆进而通过诉诸人的不可侵犯性来对道德差异进行辩护.  相似文献   

6.
康德虽然没有正义论方面的专著,但具有丰富的正义思想。从义务论的角度看,一种流行的观点是把康德的义务论等同于正义论。但人们应该注意到:康德把义务分为可以外在强制的法权义务和只能自我强制的德性义务,因此其义务论有法权义务论和德性义务论之分。由于法权义务的履行可以通过外在强制的法律,因而属于"合法性"即正义的范围,法权义务论也就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正义论。对康德而言,合法的即正当的,而正当的即正义的。相反,一切违背法律的行为都为不义。但是,德性义务作为人的一种自我强制,作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只能依靠人的内心自觉去履行,这就决定了德性义务论不是正义论。康德背离了古代德性论的传统,把正义不再视为人的一种基本德性。  相似文献   

7.
探讨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的关系,乃至探讨是否存在一种康德式的后果主义,是当代英语世界康德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卡米斯基和帕菲特提出的康德式后果主义都产生了较大的争论和影响。卡米斯基通过把康德伦理学划分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两个层面,指出从康德义务论的基础理论可以发展出一种规范的后果主义。帕菲特通过改造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并结合契约论和规则后果主义的相关要素,建构了一种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这两种理论虽然都以不同的方式偏离了康德伦理学的原初立场,但对于我们全面认识当代康德伦理学研究的现状及其与后果主义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底线伦理首先是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虽然这里是指一种比较温和的义务论。它主张行为或行为准则的正当性并不依赖于行为的目的或结果的好,而是主要依据行为或行为准则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评价和选择不要考虑行为的后果,而是说正当与否之最终根据不在行为后果而在行为或行为准则本身。  相似文献   

9.
通过区分“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与“行为者中立”两种立场来探讨义务论与后果主义之间的优劣,是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认为道德规范对特定的个体行为者具有一种约束,这种约束要求特定行为者不能做某种行动,即便这种行动能够避免造成更大的侵犯。而行为者中立的立场则否认道德规范指向某个特定的行为者,并对其产生实际的约束作用。不少研究者认为义务论坚持以行为者为中心的约束,进而把康德伦理学划归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义务论范畴。然而,卡根反对这种解读,他试图证明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在规范层面支持行为者中立的立场,应当从中得出后果主义而非义务论的规范性结论。卡根的论证正确地指出了后果主义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却错误地否定了义务论原则与普遍法则公式的相容性。  相似文献   

10.
黄启祥 《现代哲学》2017,(5):99-106
康德在《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权利》一文中认为,说真话是一种形式义务,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履行这个义务,不管由此导致什么后果。贡斯当和科尔斯戈德分别从法学层面和伦理学层面对这个观点进行批评,都认为康德所谓的不说谎义务在现实中缺少可行的条件,不可能得到普遍遵守,但是这并不能从理论上反驳康德的"应当不说谎"观点。康德的绝对不说谎义务的理论困难主要在于,未能真正直面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冲突,未能指出解决不同道德义务冲突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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