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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性与格沃思道德哲学
引用本文:王小伟.能动性与格沃思道德哲学[J].世界哲学,2018(1).
作者姓名:王小伟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摘    要:本文通过对能动性概念的理性结构及其在道德最高原则证成与道德规范性来源中作用的论述,系统介绍了格沃思道德哲学的基本思路。能动性是格沃思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既是整个道德哲学的方法论起点,也是其规范性关切的终点。格沃思试图建立一种规范性的能动性概念,继而通过对能动性的理性结构及其存在的必要前提的分析来说明道德最高原则的可能。格沃思认为,一个具备基本理性的能动者只要对自己的能动性进行实践性自我理解就不得不认同一条道德原则,即"总是按照你和他人平等的普遍权利所要求的那样去行为"这一普遍一致性原则。格沃思道德哲学的规范性既不来自于外在神圣意志也非形而上学的本体预设,更不来自经验的善。它建立在主体对其能动性的反思所产生的辩证必要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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