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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摘 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清真寺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X、教规及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第三条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关 键 词:
民主管理
清真寺
宗教活动场所
中国伊斯兰教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教职人员
伊斯兰教教
合法权益
Mosque Democratic Management Measur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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