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律调整过程中的误区 |
| |
作者姓名: | 王洪宇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邮编:150080 |
| |
摘 要: | 法律的存在,是以其所设定的行为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全部实现为目的的。如果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全部或一部,失去了这个终极目的或与这个目的相背离,那么这个法律就应被废止或修改。就法律强调生效的普遍性而言,法律一经生效,即应始终服从于这一终极目的。然而,事实却不尽然,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部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能产生预期的功效或得不到圆满实现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是法律调整存在误区使然。此处所说的误区,笔者意指立法与社会生活的不相适应性和人们行为与法律要求的差距。一、“误区”存在的客观性法律的调整功能是否得到…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