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的相互性伦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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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长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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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州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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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哲学研究”(18XZX0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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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民社会的相互性伦理规范通过市场的交易或交换活动来体现。商品占有者在承认对方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在各自劳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障的自由平等的等价交换活动来实现各自的私有财产权,进而实现社会成员的相互得利和社会的普遍利益。马克思通过将伦理批判融入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相互性伦理规范的工具性、消极性、形式性展开了多维批判。“真正的共同体”将在变革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以社会个人间的相互得利(互利性)、相互平等对待(互尊性)、相互提高(互依性)为核心内容的相互性伦理规范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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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 真正的共同体 相互性 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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