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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的相互性伦理规范
引用本文:李长成.论马克思“真正的共同体”的相互性伦理规范[J].伦理学研究,2022(2):1-8.
作者姓名:李长成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政治哲学研究”(18XZX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市民社会的相互性伦理规范通过市场的交易或交换活动来体现。商品占有者在承认对方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在各自劳动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障的自由平等的等价交换活动来实现各自的私有财产权,进而实现社会成员的相互得利和社会的普遍利益。马克思通过将伦理批判融入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对市民社会相互性伦理规范的工具性、消极性、形式性展开了多维批判。“真正的共同体”将在变革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以社会个人间的相互得利(互利性)、相互平等对待(互尊性)、相互提高(互依性)为核心内容的相互性伦理规范理想。

关 键 词:马克思  真正的共同体  相互性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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