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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决策中的设计者责任
引用本文:彭理强.论算法决策中的设计者责任[J].伦理学研究,2023(5):133-140.
作者姓名:彭理强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社会实验的伦理问题及对策研究”(22BZX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算法决策是设计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性行为。工程设计人员通过算法模型构建人工道德主体的设计路径存在着“知”“情”“意”三重伦理困境,其产品应用会引发哲学上的主体性问题,即算法及其设计主体、用户在不同时空背景下形成的决策行为引发主体责任分担的难题。在设计哲学看来,单纯以从自我出发与从他者出发为依据的设计思想,都不能很好地化解算法决策引发的主体性问题。列维纳斯的他者性伦理思想避免了设计者和用户的对象性关系,但绝对的他者性容易导致设计主体的自我迷失,从而降低设计主体的创新意识。经过批判的温和的他者性思想有助于解决创新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对立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算法决策中的主体性问题,并将主体性增强明晰为算法决策中的设计者责任。

关 键 词:主体性  设计哲学  算法决策  人机交互  责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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