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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结构与伦理地位
引用本文:卢毅.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结构与伦理地位[J].伦理学研究,2023(1):102-108.
作者姓名:卢毅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珠海)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法国存在主义与精神分析视域下的主体理论研究”(22CZX05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作为弗洛伊德晚年最重要的文本之一,《(自)我与它》(Das Ich und das Es)既是弗洛伊德对其理论发展的深化与总结,也是对精神分析理论创立以来所面对的临床难题的反思与回应。然而,由于从英译本转译且尤其是对弗洛伊德思想缺乏确切把握等原因,汉语学界长期以来都以“本我—自我—超我”的所谓“三我”结构来概括弗洛伊德在文本中构建的精神装置模型,因而错失了弗洛伊德在文本中所呈现的(自)我与作为构成(自)我之基础的“非我”即“它”之间的内在张力及其效应,进而也错失了洞见弗洛伊德式主体的发生、结构与伦理地位的重要契机。结合拉康对弗洛伊德“它曾在处,我应生成”(Wo Es war,soll Ich werden)的解读,有理由认为弗洛伊德已经揭示了在布伯式的“我—你”关系或列维纳斯式的“我—他”关系之先,对作为主体的“(自)我”具有更加原本的存在奠基作用以及伦理意谓的“我—它”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创造性重构对于精神分析治疗的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弗洛伊德  (自)我    主体  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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