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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融合智能的自我意识与交互主体性
引用本文:宋春艳.人机融合智能的自我意识与交互主体性[J].伦理学研究,2023(5):115-120.
作者姓名:宋春艳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哲学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机融合智能的道德风险及其协同治理研究”(20BZX029);
摘    要:自我意识是主体性的前提,而语言是主体性的载体。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实现了人机自由交互,由此带来了人机是否产生交互主体性的论题。人机融合智能是由人—机—环境构成的群体智能系统。人机融合智能的交互主体性由人主导,并且由于使用者对智能机器人主体地位的功能赋予,产生了人机交互主体性。如果把交互主体性作为自我的原初存在,人机融合中使用者就在自身意识经验中构造出他人,从而使得智能机器人获得主体地位而无须具有自我意识,同时认为机器人的伦理意义不必依赖其意识和思维的存在,而是依据其在人机互动中的外在表现。人机融合智能的交互主体性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无法避免的道德后果,如意识经验结构的改变与自我的损耗、机器依赖与虚拟亲密关系的建立、隐私安全与远程受控的风险加剧、人格同一性变化及责任归属困难等,需要人类社会进行前瞻性考量和应对。

关 键 词:人机融合智能  自我意识  交互主体性  人工共情  人机互动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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