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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诉抗辩权的正当行使
引用本文:徐亚龙.论先诉抗辩权的正当行使[J].学海,1999(2).
作者姓名:徐亚龙
作者单位:南京蓝德律师事务所!210013
摘    要:先诉抗辩权作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专属权利,体现为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时的一种顺序性,即保证人可要求债权人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在对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义务承担的延期性虽未从根本上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却可暂时阻却债权人的追偿请求,延缓保证义务的履行,并可在一定条件下降低保证人的担保风险。然而,也正是由于先诉抗辩权具有这种对债权人直接偿债请求的对抗性,若不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则可能引起混乱,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我国《担保法》对于先诉抗辩权适用条件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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