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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之产”:从生存需要到财产权利——现代法权哲学视野下孟子“恒产”“恒心”关系再诠释
摘    要:王者施行仁政当察觉民情疾苦,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要,尊重并维护其财产权利。民众"善心"必须以个人"恒产"被确立和保护为前提。孟子最早在个体职业、财产与整体社会稳定之间建立逻辑关联。"制民之产"在君王是"发政施仁"的分配政策和制度安排,在民众则是基本人权,包括产业权、财富权。民众只有在拥有产业和财富之后,才能行使自己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税赋的征收应当在生产财富与收取数额之间寻求合理的张力,以不超过民众所能够承受的程度为标准。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面对什么样的政府,财产权利都不可让渡,否则就意味着出卖了本该属于自己的个体自由,随之而来的则是被控制、被支配。对财产权利的伸张,用制度形式保证个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是"制民之产"的内在要求,也是个体法权概念的必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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