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言说与显示之分是《逻辑哲学论》的核心,它决定了这部著作的哲学内容以及应当如何阅读。皮尔斯(D. Pears)基于重言式的解释(用来言说显示之物的命题是重言式,因而无所言说)与摩尔(A. W. Moore)基于先验唯心论的解释(显示之物因与主体关联的方式而不可言说)是对这一区分的两种较为成型的解释。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解释的得失,进而给出一种基于意向性的解释。我们的主要依据来自《逻辑哲学论》2.172-4,在那里维特根斯坦利用图像提供了一个关于言说与显示之分的论证。我们主张该论证是在一个意向性框架中起作用的,在这个框架中,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安置图像与图像所表征的对象,就自然会得到言说与显示之分。我们将这种意向性解读放在与皮尔斯和摩尔的比较中进行说明,指明那两种解释的缺陷,从而论证本文所提供的意向性解释是更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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