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戒实施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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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佛教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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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本会统筹安排、审批;举办传戒法会的寺院,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佛教协会的教务领导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如法进行;必要时,本会指派专人指导、检查工作。第三条寺院传授三坛大戒,全国每年掌握在五起左右。第四条传授三坛大成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居上五成、菩萨戒不得与比丘、比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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