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应当成为伦理学的主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应当根据人类道德生活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阐明道德在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指示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道德机制,指出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完善化的道德目标。既如此,那么社会实践着的人,就应该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体系的逻辑起点。当然,这个“人”不是费尔巴哈式感性实体,而是科学抽象意义上的“人”。人作为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在任何时候都既是一个“个体的存在”,“同时又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即社会成员的存在。人的这种两重性或矛盾性,决定了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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