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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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钢. 超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J]. 现代哲学, 2004, 0(3): 4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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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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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广东,广州,51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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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有效性》一书中重新对民主进行了反思。他既不满意自由主义建立在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的民主理论,也不满意以伦理的价值同一性原则为依据的共和主义的民主理论。在他看来,这两种民主理论都是片面的,前者在政治实践中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太弱,后者赋予民主的规范意义则太强。为了对民主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做出恰当的解释,他提出了一种程序民主的思想。该思想的宗旨是,通过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思想进行调和,制定出一种既能顾及保护个人自由的人权原则,叉能够使公民在伦理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得到切实维护的民主实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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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权 人民主权 民主原理 权利体系 商议政治 |
文章编号: | 1000-7600(2004)03-046-08 |
Beyond "liberal" and "civic republican": Habermas' Procedural Democr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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