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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的强制缔约义务
作者姓名:焦艳玲
作者单位:天津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科学系,天津300070
摘    要:强制缔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目的是使事实上处于优势地位的主体缔结合同,最终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强制缔约应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普遍义务,医疗机构违反此项义务,不仅可能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强制律约义务的法律的建议。

关 键 词:强制缔约  医疗机构  合同自由  医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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