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經济成分》范疇及其对哲学科学和历史科学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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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Ю.И.谢苗诺夫,王德芳.《社会-經济成分》范疇及其对哲学科学和历史科学的意义[J].世界哲学,19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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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Ю.И.谢苗诺夫 王德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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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专门考察“社会-经济成分”范畴的方法论意义及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其他概念中的地位。作者认为,列宁把社会-经济成分(社会生产成分、社会经济成分)理解为以一定生产力为其基础的、在不同程度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社会生产成分”概念和“社会经济体系”概念是等同的。成分是特殊的生产关系体系。有多少种基本的生产关系类型,就有多少种基本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史上,有五种基本的生产方式,与此相对应,也有五种基本的社会-经济成分。此外,小规模的自然经济和小商品经济是两种特殊的社会-经济成分。在某个社会中所有的生产关系都可纳入一种成分和形成一种社会经济体系的条件下,“特殊的社会生活成分”概念就完全与“社会-经济形态概念”相吻合。在氏族社会经济繁荣时期和共产主义形态存在与发展时期,只存在一种社会生产成分。除此以外,在人类社会中通常存在着好几种社会生产成分,其中有一种成分占居统治地位,起决定性作用。在一个社会中,所有的生产关系产生了一定的上层建筑,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属于社会的基础。但是,只有占统治地位的成分,才是那个具体社会的基础。在某些时代中,任何一个基本的社会生产成分都不占统治地位,都不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形态”概念就完全不适用了,而“社会-经济成分”范畴则具有特殊意义。在一定具体条件下,两种不同类型的生产关系能够形成一种包含有这两种生产关系的特征的社会经济体系,如封建-奴隶制成分、封建-资本主义成分等等。目前拉丁美洲的大庄园属于封建-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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