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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信止讼”——论我国古代契约的止讼功能
作者姓名:乔洪武  李洪涛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    要:中国传统"无讼"思想自孔子提出后,成为了儒家所倡导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道德理想。而要实现"无讼"必须能够息讼或止讼。古代契约创制之始就是出于止讼的目的,预防讼争的发生和制止讼争的扩大。契约在中国古代被视为一种预防性制度性安排,具有"立信"、"结信"和"征信"的机制特征,这些机制特征具有止讼的功能。从传世文献看,中国古代契约非常丰富。但古代契约始终处于私法地位,止讼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儒家倡导的"无讼"社会理想也就无从实现。如果把契约的私法地位上升到国家法的层面,以国家法的强制力保障契约的效力,其止讼功能将会对社会和谐稳定有所裨益,这正是我国古代契约的止讼功能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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