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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体系与国家权力的调适——道德和法律之界分的研究进路
引用本文:朱前星.权利体系与国家权力的调适——道德和法律之界分的研究进路[J].伦理学研究,2011(6).
作者姓名:朱前星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推理研究——语用学与语用逻辑的视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族地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道德建设与社会整合能力研究",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社会整合取向下的公民法律权利与政治"
摘    要:尤尔根·哈贝马斯在其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为代表的一系列理论著述中,以道德和法律之界分为研究进路,提出了平等自由的权利、成员身份权利、基于法律的权利、平等参与权利、生活保障权利构成的权利体系.权利产生于商谈原则和法律形式的交叠,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商谈原则.要使国家能够切实保护人的权利,就必需采取前后递进的调适措施,这可以依次概括为国家权力的充足性、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权力的分立性.在这个国家权力的调适过程中,商谈原则一以贯之.

关 键 词:权利  权力  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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