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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
摘 要:
法只有根据一个它在自身中完全抽象掉的内容(生产关系)才存在。正是它的这种独特状况,解释了马克思的经典提法:法通过在自己的规则系统中完全不提生产关系,正好相反,通过掩盖它们而"表现"了生产关系。法是一套系统化、无矛盾、(倾向于)完备的形式系统,但它无法独自存在。一方面,它依赖于一部分镇压性国家机器;另一方面,它依赖于法律意识形态,还要依赖于道德意识形态的小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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