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义理论通常被认为不应该涉及"至善"领域,"正义问题"与"幸福问题"应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所以伦理学家很少用"幸福"论证正义制度和说明个体的正义行为,而多是从"利益"和"尊严"出发论证正义理论的合理性。但在理论结构上,从"利益"出发的"财产中心正义观"存在着不可自洽的缺陷,从"尊严"出发的"主体中心正义观"通过扩充前者的信息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做了弥补,但"尊严"概念本身对社会合作和正义动机的解释力都稍显不足。赵汀阳教授用"可能生活"重新诠释了"幸福"概念,认为"幸福"的实现在于"可能生活"的多寡,借用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充"主体中心正义观"的信息基础,一方面可以使得正义理论的结构更为自洽,另一方面也在社会"正义"和人们"幸福"之间搭建了可能性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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