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司法文书不能排斥模糊语言
引用本文:张虹霞.司法文书不能排斥模糊语言[J].思维与智慧,1991(2).
作者姓名:张虹霞
摘    要:司法文书,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公、检、法、司等)根据事实、法律,按照诉讼程序处理案件中所制作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由于司法文书一字一句都要着眼于法,就形成了准确、精炼、鲜明、具体的语言特色。毫无疑问,在语言运用方面,“准确”是第一位的。可是.在某些司法文书教材或论著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司法文书的语言必须绝对准确,因此不能使用模糊语言。笔者认为,作如是之说颇不妥。下面就此议论一二。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