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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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全真派传戒仪轨,规范传戒活动,严持教义规戒,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真派道士受戒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皈依"道、经、师"三宝,经过冠巾,有传统的师承法派;(二)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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