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愚和法:对霍布斯契约论论证的一个检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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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安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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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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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当代契约主义的慎议民主理论探究”(编号:12YJC720030);中山大学“985工程”三期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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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霍布斯曾分别讨论过醉酒与愚夫的问题,但它们尚未引起研究者足够的重视.霍布斯之所以前后对醉酒持有不同态度,是因为他使用了两种不同的理性概念,因而事实上采用了两套不一样的自然法.他以几何学演绎的方式建立公民科学的抱负要求他在两种潜在的理性概念之间确立严格的演绎关系,但事实上他并没有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两种理性概念的并存与冲突,是他批评过的“愚夫”现象必然出现的根源,而他对“愚夫”的批评因此也注定是不充分的.从他对“愚夫”问题的处理来看,他的契约论虽然始于严格演绎的抱负,但最终未能实现其建立几何学式公民科学的目标.霍布斯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败表明,一种具备实质伦理内涵的实践理性概念乃是一种健全的政治哲学理论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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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鬼 愚夫 理性 自然法 契约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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