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的先后双重犯罪化是我国刑法立法活性化过程中的本土特色现象,这种双重犯罪化的现象在近年来的修法中尤为突出。当相关犯罪行为发生在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前,审判时刑法修正案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成为一个亟待探究的问题。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新法”和“旧法”均指刑法规范的整体而非个别法条,司法解释应当属于“新法”和“旧法”的内容,刑法修正案生效之后,先行犯罪化的司法解释并不自动失效。解释论上,被先后犯罪化的行为可能同时适用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立法论上,应当强化立法机关在犯罪化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提升修法频率,优化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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