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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模式下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空间与局限
作者姓名:苏明月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摘    要:触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刑法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受刑事司法管辖的未成年人。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规制体系具有刑事司法与行政二元规制的特点,修法进一步加强了二元模式的构建。《刑法修正案(十一)》限定性地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将触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管辖的核准追诉权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明确了触罪行为的定义,填补了修法前对触罪行为在立法规制上的不足,但新设的专门矫治教育仍延续行政干预的模式,未能实现司法化。修法后发生的案例使人们再次反思对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的整体制度设计问题。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分水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一旦有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人们仍会不停追问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对修法前后立法样态、司法困境与社会现实的观察与反思,将有助于从整体上构建触罪未成年人法律规制体系,力求实现公平与效率、未成年人保护与社会防卫的统一。

关 键 词:触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专门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  二元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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