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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规范下的良知——黑格尔法哲学中冲动与法律体系的三重关系
摘    要:通过划分冲动的三种类型:本能冲动(I)、持续自我保存和发展的实践冲动(II),以及个体良知冲动(III),黑格尔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冲动体系性的规定。冲动I没有法律地位,冲动II与抽象法有关,而冲动III则关系到伦理共同体中的相互承认问题。为了达成相互承认,不仅需要考虑个体主观意愿的合理性,还需考虑其行动的边际效应、他人对此的评价和个体对这些评价的接受问题。而仅从"普遍人性"假设出发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够的,良知冲动必须在目的-手段性的历史行动网络中,依据逐层规范被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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