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传统的正义理论中,作为评判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标准之一,经典的前制度性应得观念占据着重要的理论位置,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遭到了冷遇,被驱逐出了他所称的社会首要原则的范畴之外,并为基于制度性正义的合法期望的观念所取代。在罗尔斯看来,由反映这些合法期望的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原本主导性的应得原则所规制的社会基本结构才是公平正义的。然而,他的这一跳跃不免太过冒险,在理论上至少导致了三个不对称之处,即应得的价值判断在否定性和肯定性方面的不对称,应得的道德情操在反应态度和合法期望之间的不对称,以及应得的适用范围在分配正义领域和惩罚正义领域上的不对称。而倘若他坚持一种多元主义的立场并继续保留应得观念,这些不对称之处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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