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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刘志强.关于合伙法律地位的再思考[J].社会心理科学,2003,18(4):156-158.
作者姓名:刘志强
作者单位:天津商学院
摘    要:合伙是目前比较广泛适用的经营形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已经广泛承认了合伙的存在。但合伙一直未能明确,显然,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合伙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定位以及合理解决因合伙事务而发生的纠纷。

关 键 词:合伙  本质  经营形式  法律地位  主体资格  法律纠纷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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