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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逢禄之“例”学
作者单位:
;1.福建师范大学经学研究所
摘 要:
孔子作《春秋》,三传为之诠解,传以经言大义,后人理解"微言大义",或以孔子口传密授,仅公羊得之;或藉"义例"褒贬言之。清人刘逢禄认为,阐释圣人微言大义,必须兼有师法传承与义例褒贬,方能彰明圣人著述思想。清代发扬今文经学,尤推何休,义例之学同时得到重视。论文认为除了经学内在的汉学溯源,清代对"例"的研究,有一部分影响来自清代对"律例"的不断修纂,深化了经学家对"经例"的重视与诠释,同时将汉代藉经义以决狱的做法重新发扬,刘逢禄即具代表性人物。
关 键 词:
刘逢禄
律例
义例
何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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